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 阿富汗王國
1963年11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六三年/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阿富汗國王陛下,

為了保証存在於中國和阿富汗兩個獨立和主權國家之間愉快的友好睦鄰關係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決定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等原則和萬隆會議十項原則,本着友好合作和互相諒解的精神,正式劃定和標定中國和阿富汗在帕米爾地區的邊界;

堅信,兩國邊界的正式劃定和標定,將進一步加強這一地區的和平和安全;

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幷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外交部長陳毅

阿富汗國王陛下特派內務大臣阿布杜·卡尤姆。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証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之間的邊界,從南端高程為5630米的山峰(參考座標約為東經74度36分、北緯37度03分)起,沿着以塔什科老乾河的支流卡拉秋庫爾蘇河為一方、阿克蘇河的源流和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爾河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脈的分水嶺而行,經過高程為4923米的南瓦根基達坂(阿方圖稱瓦根基山口)、北瓦根基達坂(僅中方圖有此名)、西克克吐魯克達坂(僅中方圖有此名)、東克克吐魯克達坂(阿方圖稱卡拉吉勒尕山口)、托克滿素達坂(阿方圖稱米赫滿育里山口)、沙拉克他什達坂(僅中方圖有此名)、克克拉去考勒達坂(阿方圖稱鐵蓋滿蘇山口),到高程為5698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阿方圖稱波萬洛什維科夫斯基峰)。

本條所述的全部邊界綫,標明在本條約所附的比例尺為1:200,000的中方的中文地圖和比例尺為1:253,440的阿方的波斯文地圖上。上述兩種地圖都附有英文。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沿分水嶺和達坂(山口)而行的邊界,以分水嶺山脊和達坂(山口)的分水綫為邊界綫。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

一、本條約生效後,即成立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代表和若干名顧問所組成的中國阿富汗聯合勘界委員會,根據本條約第一條的規定,實地具體勘察兩國間的邊界幷樹立界樁,然後起草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幷繪制邊界地圖,詳細載明邊界綫的走向和界樁的實地位置。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經雙方政府代表簽字生效後,即成為本條約的附件,聯合勘界委員會繪制的邊界地圖將代替本條約所附的地圖。

三、上述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簽字後,中國阿富汗聯合勘界委員會的任務即告終止。

第四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兩國邊界正式劃定後,如果發生任何邊界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五條

本條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於1963年11月22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
陳毅
(簽字)

 

阿富汗王國全權代表
阿布杜·卡尤姆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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