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兩國毗鄰地區合作規劃綱要(2015-20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

關於兩國毗鄰地區合作規劃綱要(2015-2020年)
2015年9月2日

2015年9月2日於北京簽署。
2015年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兩國毗鄰地區合作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印發。[1]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吉爾吉斯共和國(以下稱雙方)政府為加強雙方毗鄰地區合作達成以下共識:

自1992年建交以來,雙方經濟合作邁上新台階,人文交流日趨活躍,科技創新合作逐步擴大。

根據2012年6月5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聯合宣言》和2014年5月18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進一步深化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為促進兩國毗鄰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加強絲綢之路經濟帶框架下的各方面務實合作,雙方共同制訂本規劃綱要。

毗鄰地區範圍包括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吉爾吉斯共和國阿克蘇地區和傑季-奧古茲斯基地區(伊塞克湖州)、阿特巴希地區(納倫州)、阿萊地區和卡拉庫爾地區(奧什州)。

一、規劃目標 編輯

雙方同意充分利用毗鄰地區的比較優勢,拓寬合作領域,提升合作水平,擴大毗鄰地區雙邊貿易和相互投資規模。為實現以上目標:

——雙方將進一步擴大跨境運輸能力,跨境運輸通道更加便捷暢通,邊境口岸基礎設施和服務功能明顯增強;

——雙方將共同推動各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實現兩國毗鄰地區睦鄰友好、和平穩定,促進毗鄰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編輯

雙方一致認為:

2.1 地方行政機關應在制定政策和建立合作機制方面發揮主導作用,鼓勵和引導企業按照商業原則及兩國法律法規開展合作。

2.2 實現邊境地區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改造,在毗鄰地區集聚生產要素,加強設施建設,為深化全面合作創造條件。

2.3 以投資合作為核心,以貿易、城鄉基礎設施等為重點,兼顧旅遊業、科技教育、文化交流等領域合作。

2.4 立足於互利共贏,充分照顧到毗鄰地區雙方關切的問題,發揮各自比較優勢,促進共同發展,提升毗鄰地區人民生活水平。

三、擴大跨境運輸和實現口岸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改造 編輯

雙方同意共同發展和改造中吉邊境口岸,加強口岸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3.1 支持在相關地區建設運輸通道並實現口岸設施的現代化改造,為擴大貿易往來提供有利條件。

3.2 推動吉方吐爾尕特口岸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改造,支持口岸專業化貨場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提升通關綜合服務功能,大幅增強貨物吞吐能力。

四、交通合作 編輯

雙方同意擴大互聯互通,整合兩國資源和地理位置的優勢,積極推動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4.1 擴大毗鄰地區航空領域的合作,促進經濟貿易發展和人才交流,支持雙方航空公司增開航線。

4.2 推動建設「比什凱克-吐爾尕特-喀什」公路(吉方)的工作,保證中吉兩國之間暢通的公路運輸。

4.3 開展公路、鐵路、橋梁等基礎設施項目合作。

4.4 研究推進雙方在跨境信息通訊基礎設施領域的合作。

4.5 探索擴大吉爾吉斯共和國現有航空港現代化改造領域的合作的可能性。

五、在農業領域的合作 編輯

雙方指出,農業是中吉毗鄰地區的基礎性產業,雙方在農業領域具有較強的互補性。雙方同意優先在改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業產業技術和生產水平、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擴大農產品出口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合作。積極推進以下方面的合作:

5.1 在提升農作物生產技術方面加強合作。利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現代農業的優勢,推動農業示範生產基地建設。據此,雙方同意探索合作在(中方)阿拉爾市建立農業技術合作園區和在(中方)圖木舒克市建立現代化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5.2 加強在農產品加工和農業現代化領域的合作。

5.3 積極開展農田水利現代化改造和農產品物流、倉儲等設施建設合作。

5.4 發展農業科學與技術領域的合作,其中包括:良種繁育、土壤改良、節水灌溉、花卉栽培和聯合治蝗等方面的農業科技交流合作。

5.5 積極開展畜牧業合作,發揮兩國馬業優勢,促進馬匹培育方面的交流合作。

5.6 穩步擴大農產品貿易,加強兩國在農產品檢驗檢疫領域合作,在確保疫病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邊境口岸農產品快速通關綠色通道建設。

六、加強礦業和製造業的合作 編輯

雙方同意採取積極措施,發揮各自優勢,加強在毗鄰地區礦業和加工製造業領域的務實和長期合作。積極推進以下方面的合作:

6.1 探索稀有金屬、黑色金屬等礦產資源開發合作的可能性,探討冶煉技術研發領域以及礦產加工企業建設領域的合作。

6.2 以多種形式開展原油開採、加工、裝備製造、農機製造、鋼鐵、建材、輕工業產品等領域的合作。

6.3 積極探討穆斯林用品產業的合作。

七、加強能源合作 編輯

雙方就以下方面的合作達成協議:

7.1 開展在煤炭能源開採方面的合作,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煤炭進出口貿易。

7.2 開展輸電線路建設和城市電網現代化改造方面的合作,增強電網的安全性。

7.3 開展節能、能源高效利用以及風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

7.4 合作開展中國—中亞天然氣管道D線吉國段建設,推動項目安全穩定運營。

八、開展新興產業合作 編輯

雙方同意探討相關產業領域的合作,優化產業結構,加強在毗鄰地區高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合作。為達此目標,雙方同意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8.1 加強信息通訊、新材料生產、生物技術和環境保護等產業的合作,促進人才與技術交流,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8.2 鞏固雙方在廣播電視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技術研發、共同推動工業化和新技術標準的推廣和應用。

九、經濟貿易與投資合作 編輯

依託地區產業優勢,提升毗鄰地區經濟貿易合作水平。為達成以上目標,雙方同意:

9.1 研究在雙方毗鄰地區建立經濟合作區的可行性。

9.2 依託喀什經濟開發區和配套工業園區,以及納倫自由貿易區,創造有利投資環境和良好發展條件,將其打造成為毗鄰地區重要合作平台。

9.3 雙方一致認為,投資環境的進一步完善,會對推動雙方毗鄰地區合作產生重要影響。

9.4 雙方同意制定並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投資環境,促進相互投資,保護投資人權益。

十、旅遊領域的合作 編輯

依託旅遊資源並考慮到發展旅遊業的需求,雙方同意促進邊境旅遊業發展,並共同開發如觀光、休閒、旅遊用品商店、娛樂等旅遊產品。共同設計並建設旅遊景點,開放新的旅遊路線,向中國遊客推薦伊塞克湖旅遊線路。為實現此目標,雙方同意:

10.1 在保護遊客人身安全方面加強合作。

10.2 加強旅遊設施建設合作。完善旅遊運輸網絡,加強毗鄰地區旅遊路線的協調互動,相互銜接並延伸旅遊線路。

10.3 加強旅遊產品營銷、旅遊專業人才培訓、旅遊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十一、科學與教育領域的合作 編輯

雙方同意:

11.1 鼓勵毗鄰地區有關行政機關、科研院所、高校在雙方感興趣的領域開展廣泛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探討建立邊境地區科教代表定期會晤機制問題。

11.2 積極開展教育和科教人才培養領域多層面合作,支持科研機構高級別專家的分級培養,擴大高校聯合教學,增加赴華進修漢語的留學生數量。鼓勵高校、中小學交流合作,增加互派留學生數量,積極開展教育領域國際合作,建立聯合實驗室,加強學者交流與跨學科交流,提升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十二、文化交流 編輯

雙方商定:

12.1 充分發揮毗鄰地區民間、民族文化相連相通的優勢,通過特色節慶、文化周等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交流,加強絲綢之路等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項目的合作。

12.2 加強雙方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演藝、數字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等文化產業領域的合作。

12.3 大力發展會展業,共同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會展活動。

十三、金融合作 編輯

雙方注意到,加強金融領域合作對擴大和深化毗鄰地區合作十分重要,同意採取有效措施,深化金融領域的合作。雙方商定:

13.1 雙方將創新融資方式,有效利用兩國資本市場,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開發性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金融機構共同參與,逐步探索建立各類投資主體公平參與的雙邊金融合作模式。

13.2 雙方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為企業到毗鄰地區投資提供融資便利。

13.3 鼓勵相應的金融機構在毗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

13.4 支持和鼓勵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吉方授權機構開展合作,以便對本規劃綱要實施中涉及的雙方企業家和投資人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務。


本綱要文字表述以及綱要實施過程中出現有爭議的問題,可通過雙方磋商和談判解決,磋商與談判的程序由雙方協商確定。

本綱要為期5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規劃綱要於2015年9月2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使用中文、吉爾吉斯文和俄文書寫,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果本綱要各文字版本在表述上出現分歧,以俄文版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徐紹史(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
潘克拉托夫(簽字)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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