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國新聞及藝術部文化合作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國新聞及藝術部文化合作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新加坡共和國新聞及藝術部
1996年10月15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國新聞及藝術部(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兩國業已存在的友好關係,進一步加強文化、藝術、文物和圖書館等領域的合作,根據兩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基本原則和各自有關法律及規定,達成諒解如下:

一、藝術、文物、展覽、圖書館

雙方鼓勵並推動:

1.兩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學以及圖書館和文物等領域的管理人員、專家和工作者進行互訪交流。

2.兩國藝術工作者參加對方國家的藝術節或其它藝術活動。

3.兩國藝術工作者和官員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辦的藝術、文物及圖書館方面的研討會、會議、研習班、培訓課程和實習。

4.兩國戲劇、音樂、舞蹈、民間藝術和木偶藝術工作者及藝術團體進行交流。

5.兩國在對方國家舉辦非牟利性文物、歷史和美術展覽。

6.兩國有關方面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辦的圖書展銷會。

二、出版物

雙方同意交換有關圖書館、藝術及文物方面的出版物和信息,以增進兩國的相互了解。

三、回顧

在雙方認為必要時,雙方代表將輪流在兩國舉行會談,回顧根據本諒解備忘錄所進行的交流活動。

四、費用

本諒解備忘錄執行計劃過程中所涉及的經費開支將由雙方有關部門協商決定。

五、執行

本諒解備忘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終止日期則由雙方協商而定。

六、生效及終止

本諒解備忘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終止日期則由雙方協商而定。


本諒解備忘錄於1996年10月15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分別用中、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部長
劉忠德

 

新加坡共和國新聞及藝術部部長
楊榮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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