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1993年4月29日

民國82年5月13日行政院第2331次會議准予備查
民國82年5月24日行政院臺82秘字第15994號函分行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為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會談

海基會董事長與海協會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
海基會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
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地會商。

二、事務協商

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並簽署協議。

三、專業小組

雙方同意因業務需要,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

四、緊急聯繫

雙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相互聯繫並採行適當措施。

五、入出境往來便利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定之事由,相互給予經商定之兩會會務人員適當之入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其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六、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八、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協議於四月廿九日簽署,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辜挀甫            會長 汪道涵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四 月 廿 九 日

本作品來自1993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董事長汪道涵,在新加坡進行辜汪會談所簽署之(臺灣正體版)協議,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適用著作權,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然而,在新加坡所作時,可能在新加坡有版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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