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環大氣〔2019〕53號
2019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網站
環大氣〔2019〕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現將《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重點區域範圍

2.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

3.VOCs治理台賬記錄要求

4.工業企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

5.油品儲運銷VOCs治理檢查要點

生態環境部

2019年6月26日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有關要求,深入實施《「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強對各地工作指導,提高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勢與問題

(一)VOCs污染排放對大氣環境影響突出。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對氣候變化也有影響。近年來,我國PM2.5污染控制取得積極進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等改善明顯,但PM2.5濃度仍處於高位,超標現象依然普遍,是打贏藍天保衛戰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重點因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源解析結果表明,當前階段有機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組分,占比達20%-40%,其中,二次有機物占OM比例為30%-50%,主要來自VOCs轉化生成。

同時,我國O3污染問題日益顯現,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範圍見附件1)O3濃度呈上升趨勢,尤其是在夏秋季節已成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研究表明,VOCs是現階段重點區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對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礎薄弱,已成為大氣環境管理短板。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行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是我國VOCs重點排放源。為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強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以來,我國不斷加強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發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煉油、石化等行業排放標準,一些地區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加強VOCs監測、監控、報告、統計等基礎能力建設,取得一些進展。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主要表現為:

一是源頭控制力度不足。有機溶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來源,由於思想認識不到位、政策激勵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措施明顯不足。據統計,我國工業塗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塗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於歐美等發達國家40%-60%的水平。

二是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VOCs揮發性強,涉及行業廣,產排污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徵明顯。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對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密閉封閉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廣的企業未採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研究表明,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以上。

三是治污設施簡易低效。VOCs廢氣組分複雜,治理技術多樣,適用性差異大,技術選擇和系統匹配性要求高。我國VOCs治理市場起步較晚,准入門檻低,加之監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應付治理、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在一些地區,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術應用甚至達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業由於設計不規範、系統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選擇了高效治理技術,也未取得預期治污效果。

四是運行管理不規範。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強過程管控,實施精細化管理,但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未建立、人員技術能力不足等問題。一些企業採用活性炭吸附工藝,但長期不更換吸附材料;一些企業採用燃燒、冷凝治理技術,但運行溫度等達不到設計要求;一些企業開展了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但未按規程操作等。

五是監測監控不到位。我國VOCs監測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企業自行監測質量普遍不高,點位設置不合理、採樣方式不規範、監測時段代表性不強等問題突出。部分重點企業未按要求配備自動監控設施。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缺乏有效的監測溯源與預警措施。從監管方面來看,缺乏現場快速檢測等有效手段,走航監測、網格化監測等應用不足。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重點區域、重點行業VOCs治理取得明顯成效,完成「十三五」規劃確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標任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三、控制思路與要求

(一)大力推進源頭替代。通過使用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塗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要加大源頭替代力度;化工行業要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加快對芳香烴、含鹵素有機化合物的綠色替代。企業應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塗料、車輛塗料、機械設備塗料、集裝箱塗料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防護塗料等,在技術成熟的行業,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膠粘劑,重點區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勵加快低VOCs含量塗料、油墨、膠粘劑等研發和生產。

加強政策引導。企業採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塗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於10%的工序,可不要求採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二)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重點對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採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

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含VOCs物料應儲存於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含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應採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高VOCs含量廢水(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的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應加蓋密閉。含VOCs物料生產和使用過程,應採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

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通過採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採用底部裝載方式。石化、化工行業重點推進使用低(無)泄漏的泵、壓縮機、過濾機、離心機、乾燥設備等,推廣採用油品在線調和技術、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工業塗裝行業重點推進使用緊湊式塗裝工藝,推廣採用輥塗、靜電噴塗、高壓無氣噴塗、空氣輔助無氣噴塗、熱噴塗等塗裝技術,鼓勵企業採用自動化、智能化噴塗設備替代人工噴塗,減少使用空氣噴塗技術。包裝印刷行業大力推廣使用無溶劑複合、擠出複合、共擠出複合技術,鼓勵採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輻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無水膠印等印刷工藝。

提高廢氣收集率。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採用全密閉集氣罩或密閉空間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並根據相關規範合理設置通風量。採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於0.3米/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加強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控制。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數量大於等於2000個的,應按要求開展LDAR工作。石化企業按行業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三)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鼓勵企業採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採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後淨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採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採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於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於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採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採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等,推廣集中噴塗、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規範工程設計。採用吸附處理工藝的,應滿足《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要求。採用催化燃燒工藝的,應滿足《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要求。採用蓄熱燃燒等其他處理工藝的,應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設計。

實行重點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於等於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於等於2千克/小時的,應加大控制力度,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於80%;採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四)深入實施精細化管控。各地應圍繞當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根據O3、PM2.5來源解析,結合行業污染排放特徵和VOCs物質光化學反應活性等,確定本地區VOCs控制的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兼顧惡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準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全國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見附件2。

推行「一廠一策」制度。各地應加強對企業幫扶指導,對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企業,組織專家提供專業化技術支持,嚴格把關,指導企業編制切實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確原輔材料替代、工藝改進、無組織排放管控、廢氣收集、治污設施建設等全過程減排要求,測算投資成本和減排效益,為企業有效開展VOCs綜合治理提供技術服務。重點區域應組織本地VOCs排放量較大的企業開展「一廠一策」方案編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適時開展治理效果後評估工作,各地出台的補貼政策要與減排效果緊密掛鉤。鼓勵地方對重點行業推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加強企業運行管理。企業應系統梳理VOCs排放主要環節和工序,包括啟停機、檢維修作業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內部考核制度。加強人員能力培訓和技術交流。建立管理台賬,記錄企業生產和治污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見附件3),在線監控參數要確保能夠實時調取,相關台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四、重點行業治理任務

(一)石化行業VOCs綜合治理。全面加大石油煉製及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行業VOCs治理力度。重點加強密封點泄漏、廢水和循環水系統、儲罐、有機液體裝卸、工藝廢氣等源項VOCs治理工作,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重點區域要進一步加大其他源項治理力度,禁止熄滅火炬系統長明燈,設置視頻監控裝置;推進煤油、柴油等在線調和工作;非正常工況排放的VOCs,應吹掃至火炬系統或密閉收集處理;含VOCs廢液廢渣應密閉儲存;防腐防水防鏽塗裝採用低VOCs含量塗料。

深化LDAR工作。嚴格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規定,建立台賬,開展泄漏檢測、修復、質量控制、記錄管理等工作。加強備用泵、在用泵、調節閥、攪拌器、開口管線等檢測工作,強化質量控制;要將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參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有關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監督要求,對石化企業密封點泄漏加強監管。鼓勵重點區域對泄漏量大的密封點實施包袋法檢測,對不可達密封點採用紅外法檢測。

加強廢水、循環水系統VOCs收集與處理。加大廢水集輸系統改造力度,重點區域現有企業通過採取密閉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溝、渠、井等敞開式集輸方式。全面加強廢水系統高濃度VOCs廢氣收集與治理,集水井(池)、調節池、隔油池、氣浮池、濃縮池等應採用密閉化工藝或密閉收集措施,配套建設燃燒等高效治污設施。生化池、曝氣池等低濃度VOCs廢氣應密閉收集,實施脫臭等處理,確保達標排放。加強循環水監測,重點區域內石化企業每六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循環水塔和含VOCs物料換熱設備進出口總有機碳(TOC)或可吹掃有機碳(POC)監測工作,出口濃度大於進口濃度10%的,要溯源泄漏點並及時修復。

強化儲罐與有機液體裝卸VOCs治理。加大中間儲罐等治理力度,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5.2千帕(kPa)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控制措施。鼓勵重點區域對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2.8kPa的有機液體採取控制措施。進一步加大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VOCs治理力度,重點區域推廣油罐車底部裝載方式,推進船舶裝卸採用油氣回收系統,試點開展火車運輸底部裝載工作。儲罐和有機液體裝卸採取末端治理措施的,要確保穩定運行。

深化工藝廢氣VOCs治理。有效實施催化劑再生廢氣、氧化尾氣VOCs治理,加強酸性水罐、延遲焦化、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合成纖維等工藝過程尾氣VOCs治理。推行全密閉生產工藝,加大無組織排放收集。鼓勵企業將含VOCs廢氣送工藝加熱爐、鍋爐等直接燃燒處理,污染物排放滿足石化行業相關排放標準要求。酸性水罐尾氣應收集處理。推進重點區域延遲焦化裝置實施密閉除焦(含冷焦水和切焦水密閉)改造。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合成纖維等推廣使用密閉脫水、脫氣、摻混等工藝和設備,配套建設高效治污設施。

(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加強制藥、農藥、塗料、油墨、膠粘劑、橡膠和塑料製品等行業VOCs治理力度。重點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閉化水平,加強無組織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儲存和裝卸治理力度。廢水儲存、曝氣池及其之前廢水處理設施應按要求加蓋封閉,實施廢氣收集與處理。密封點大於等於2000個的,要開展LDAR工作。

積極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加快工藝改進和產品升級。製藥、農藥行業推廣使用非鹵代烴和非芳香烴類溶劑,鼓勵生產水基化類農藥製劑。橡膠製品行業推廣使用新型偶聯劑、粘合劑,使用石蠟油等替代普通芳烴油、煤焦油等助劑。優化生產工藝,農藥行業推廣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術;製藥行業推廣生物酶法合成技術;橡膠製品行業推廣採用串聯法混煉、常壓連續脫硫工藝。

加快生產設備密閉化改造。對進出料、物料輸送、攪拌、固液分離、乾燥、灌裝等過程,採取密閉化措施,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設施。重點區域含VOCs物料輸送原則上採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機液體進料鼓勵採用底部、浸入管給料方式,淘汰噴濺式給料;固體物料投加逐步推進採用密閉式投料裝置。

嚴格控制儲存和裝卸過程VOCs排放。鼓勵採用壓力罐、浮頂罐等替代固定頂罐。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27.6kPa(重點區域大於等於5.2kPa)的有機液體,利用固定頂罐儲存的,應按有關規定採用氣相平衡系統或收集淨化處理。

實施廢氣分類收集處理。優先選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術;難以回收的,宜選用燃燒、吸附濃縮+燃燒等高效治理技術。水溶性、酸鹼VOCs廢氣宜選用多級化學吸收等處理技術。惡臭類廢氣還應進一步加強除臭處理。

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控制。退料、吹掃、清洗等過程應加強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產生的VOCs廢氣要加大收集處理力度。開車階段產生的易揮發性不合格產品應收集至中間儲罐等裝置。重點區域化工企業應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等非正常工況VOCs治理操作規程。

(三)工業塗裝VOCs綜合治理。加大汽車、家具、集裝箱、電子產品、工程機械等行業VOCs治理力度,重點區域應結合本地產業特徵,加快實施其他行業塗裝VOCs綜合治理。

強化源頭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體分、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塗料替代溶劑型塗料。重點區域汽車製造底漆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塗料,乘用車中塗、色漆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或水性塗料,加快客車、貨車等中塗、色漆改造。鋼製集裝箱製造在箱內、箱外、木地板塗裝等工序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塗料,在確保防腐蝕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進特種集裝箱採用水性塗料。木質家具製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輻射固化、粉末等塗料和水性膠粘劑;金屬家具製造大力推廣使用粉末塗料;軟體家具製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膠粘劑。工程機械製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體分塗料。電子產品製造推廣使用粉末、水性、輻射固化等塗料。

加快推廣緊湊式塗裝工藝、先進塗裝技術和設備。汽車製造整車生產推廣使用「三塗一烘」「兩塗一烘」或免中塗等緊湊型工藝、靜電噴塗技術、自動化噴塗設備。汽車金屬零配件企業鼓勵採用粉末靜電噴塗技術。集裝箱製造一次打砂工序鋼板處理採用輥塗工藝。木質家具推廣使用高效的往復式噴塗箱、機械手和靜電噴塗技術。板式家具採用噴塗工藝的,推廣使用粉末靜電噴塗技術;採用溶劑型、輻射固化塗料的,推廣使用輥塗、淋塗等工藝。工程機械製造要提高室內塗裝比例,鼓勵採用自動噴塗、靜電噴塗等技術。電子產品製造推廣使用靜電噴塗等技術。

有效控制無組織排放。塗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應密閉存儲,調配、使用、回收等過程應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採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等輸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開式噴塗、晾(風)干作業。除工藝限制外,原則上實行集中調配。調配、噴塗和乾燥等VOCs排放工序應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系統。

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噴塗廢氣應設置高效漆霧處理裝置。噴塗、晾(風)干廢氣宜採用吸附濃縮+燃燒處理方式,小風量的可採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藝。調配、流平等廢氣可與噴塗、晾(風)干廢氣一併處理。使用溶劑型塗料的生產線,烘乾廢氣宜採用燃燒方式單獨處理,具備條件的可採用回收式熱力燃燒裝置。

(四)包裝印刷行業VOCs綜合治理。重點推進塑料軟包裝印刷、印鐵製罐等VOCs治理,積極推進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環境友好型技術替代,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建設高效末端淨化設施。重點區域逐步開展出版物印刷VOCs治理工作,推廣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輻射固化油墨、低(無)醇潤版液等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無水印刷、橡皮布自動清洗等技術,實現污染減排。

強化源頭控制。塑料軟包裝印刷企業推廣使用水醇性油墨、單一組分溶劑油墨,無溶劑複合技術、共擠出複合技術等,鼓勵使用水性油墨、輻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無)揮發和高沸點的清潔劑等。印鐵企業加快推廣使用輻射固化塗料、輻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水性塗料。鼓勵包裝印刷企業實施膠印、柔印等技術改造。

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加強油墨、稀釋劑、膠粘劑、塗布液、清洗劑等含VOCs物料儲存、調配、輸送、使用等工藝環節VOCs無組織逸散控制。含VOCs物料儲存和輸送過程應保持密閉。調配應在密閉裝置或空間內進行並有效收集,非即用狀態應加蓋密封。塗布、印刷、覆膜、複合、上光、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過程應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無法密閉的,應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排至VOCs廢氣收集系統。凹版、柔版印刷機宜採用封閉刮刀,或通過安裝蓋板、改變墨槽開口形狀等措施減少墨槽無組織逸散。鼓勵重點區域印刷企業對涉VOCs排放車間進行負壓改造或局部圍風改造。

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包裝印刷企業印刷、乾式複合等VOCs排放工序,宜採用吸附濃縮+冷凝回收、吸附濃縮+燃燒、減風增濃+燃燒等高效處理技術。

(五)油品儲運銷VOCs綜合治理。加大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腦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重點推進加油站、油罐車、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重點區域還應推進油船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深化加油站油氣回收工作。O3污染較重的地區,行政區域內大力推進加油站儲油、加油油氣回收治理工作,重點區域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埋地油罐全面採用電子液位儀進行汽油密閉測量。規範油氣回收設施運行,自行或聘請第三方加強加油槍氣液比、系統密閉性及管線液阻等檢查,提高檢測頻次,重點區域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確保油氣回收系統正常運行。重點區域加快推進年銷售汽油量大於5000噸的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進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汽油、航空煤油、原油以及真實蒸氣壓小於76.6 kPa的石腦油應採用浮頂罐儲存,其中,油品容積小於等於100立方米的,可採用臥式儲罐。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76.6 kPa的石腦油應採用低壓罐、壓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儲存。加快推進油品收發過程排放的油氣收集處理。加強儲油庫髮油油氣回收系統接口泄漏檢測,提高檢測頻次,減少油氣泄漏,確保油品裝卸過程油氣回收處理裝置正常運行。加強油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和油氣回收氣動閥門密閉性檢測,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推動儲油庫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

(六)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VOCs綜合治理。各地應加大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綜合整治力度,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開展園區監測評估,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台。

對塗裝類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如家具、機械製造、電子產品、汽車維修等,鼓勵建設集中塗裝中心,配備高效廢氣治理設施,代替分散的塗裝工序。對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推行泄漏檢測統一監管,鼓勵建立園區LDAR信息管理平台。對有機溶劑使用量大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如包裝印刷、織物整理、合成橡膠及其製品等,推進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提高有機溶劑回收利用率。對活性炭使用量大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鼓勵地方統籌規劃,建設區域性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建立活性炭分散使用、統一回收、集中再生的管理模式,有效解決活性炭不及時更換、不脫附再生、監管難度大的問題,對脫附的VOCs等污染物應進行妥善處置。

強化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統一管理。樹立行業標杆,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引導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整體升級。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明確企業VOCs源譜,識別特徵污染物,載明企業廢氣收集與治理設施建設情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業違法處罰等環保信息。鼓勵對園區和產業集群開展監測、排查、環保設施建設運營等一體化服務。

提升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監測監控能力。加快推進重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環境空氣質量VOCs監測工作,重點區域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應建設監測預警監控體系,具備條件的,開展走航監測、網格化監測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涉惡臭污染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推廣實施惡臭電子鼻監控預警。

五、實施與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總體部署,深入推進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確立本地VOCs治理重點行業,建立重點污染源管理台賬;組織監測、執法、科研等力量,加強監督和幫扶,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加強服務指導,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要把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作為幫扶的重點。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工作組要加大VOCs治理科研支撐力度。對推進不力、工作滯後、治理不到位的,要強化監督問責。

(二)完善標準體系。加快含VOCs產品質量標準制修訂工作,2019年年底前,出台低VOCs含量塗料產品技術要求,制修訂建築用牆面塗料、木器塗料、車輛塗料、工業防護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制訂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強制性標準。加快涉VOCs行業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2020年6月底前,力爭完成農藥、汽車塗裝、集裝箱製造、包裝印刷、家具製造、電子工業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建立與排放標準相適應的VOCs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監測儀器技術要求,加快出台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VOCs便攜式監測技術規範。鼓勵地方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

(三)加強監測監控。加快制定家具、人造板、電子工業、包裝印刷、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橡膠製品、塑料製品等行業自行監測指南和工業園區監測指南。排污許可管理已有規定的石化、煉焦、原料藥、農藥、汽車製造、製革、紡織印染等行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主要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重點區域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勵重點區域對無組織排放突出的企業,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企業配備便攜式VOCs監測儀器,及時了解掌握排污狀況。具備條件的企業,應通過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等,自動連續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自動監控、DCS監控等數據至少要保存一年,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三個月。

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企業自行監測應在正常生產工況下開展,對於間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動較大的污染源,監測工作應涵蓋排放強度大的時段。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 90%。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並聯網傳輸數據。各地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對嚴重失信的監測機構和人員,將違法違規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強化監督執法。各地要加大VOCs排放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形成有效震懾作用。對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業,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依規嚴格處罰,並定期向社會公開。嚴肅查處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整頓和規範環保服務市場秩序,嚴厲打擊VOCs治理設施建設運維不規範行為。

多措並舉治理低價中標亂象。加大聯合懲戒力度,將建設工程質量低劣的環保公司和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運維機構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過「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網站向社會公布。

開展重點行業專項執法行動,重點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檢查要點參見附件4、附件5。鼓勵各地出台相關文件開展無組織排放監測執法,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要求,通過監測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濃度等,監控企業綜合控制效果。

加強技術培訓和執法能力建設。制定執法人員培訓計劃,圍繞VOCs管理的法規標準體系、污染防治政策、綜合治理任務,重點行業主要排放環節、排放特徵、無組織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廢氣收集與治理技術,監測監控技術規範、現場執法檢查要點等,系統開展培訓工作。在環境執法大練兵中,將VOCs執法檢查作為大比武的重要內容,有效帶動提升VOCs執法實戰能力。提高執法裝備水平,配備便攜式VOCs快速檢測儀、VOCs泄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

(五)全面實施排污許可。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加快家具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對已核發的涉VOCs行業,強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確保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定期公布未按證排污單位名單。

(六)實施差異化管理。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無組織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樹立行業標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在重污染天氣應對、環境執法檢查、政府綠色採購、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對標杆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對治污設施簡易、無組織排放管控不力的企業,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各地應將涉VOCs排放企業全面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做到全覆蓋。針對VOCs排放主要工序,採取切實有效的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和設備。根據污染排放績效水平,實行差異化應急減排管理。對使用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末端治理僅採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術或存在敞開式作業的企業,加大停產限產力度。鼓勵各地實施季節性差異化VOCs管控措施,在O3污染較重的季節,對芳香烴、烯烴、醛類等排放量較大的企業,提出進一步管控要求。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6月26日印發

附件1:

重點區域範圍
區域名稱
范    圍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濟源市)
長三角地區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
汾渭平原
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陝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以及楊凌示範區(含陝西省西咸新區、韓城市)

  附件2:

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


類  別
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
O3前體物
間/對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等
PM2.5前體物
甲苯、正十二烷、間/對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鄰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環己烷、正壬烷等
惡臭物質
甲胺類、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異丙苯、苯酚、丙烯酸酯類等
高毒害物質
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環氧乙烷、1,2-二氯乙烷、異氰酸酯類等

  附件3:

VOCs治理台賬記錄要求



{

  附件4:

工業企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


源項
檢查環節
檢查要點
VOCs物料
儲存
容器、包裝袋
1.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2.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於室內,或存放於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3.儲罐類型與儲存物料真實蒸氣壓、容積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損、孔洞、縫隙等問題。
4.內浮頂罐的邊緣密封是否採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5.外浮頂罐是否採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為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6.浮頂罐浮盤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採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7.固定頂罐是否配有VOCs處理設施或氣相平衡系統。

8.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9.固定頂罐的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採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儲庫、料倉
10.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

11.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是否關閉(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除外)。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
液態VOCs物料
1.是否採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採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粉狀、粒狀VOCs物料
2.是否採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採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
3.汽車、火車運輸是否採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

4.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對VOCs廢氣採取密閉收集處理措施,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有油氣回收裝置的,檢查油氣回收量。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
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1.液態、粉粒狀VOCs物料的投加過程是否密閉,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2.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過程是否密閉,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化學反應單元
3.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是否密閉。

分離精製單元
5.離心、過濾、乾燥過程是否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6.其他分離精製過程排放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7.分離精製後的母液是否密閉收集;母液儲槽(罐)產生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真空系統
8.採用乾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9.採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是否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配料加工與產品包裝過程
10.混合、攪拌、研磨、造粒、切片、壓塊等配料加工過程,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灌裝、分裝)過程是否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
11.調配、塗裝、印刷、粘結、印染、乾燥、清洗等過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於等於10%的產品,是否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12.有機聚合物(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製品生產過程,是否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其他過程
13.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是否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淨,並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14.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15.採用外部集氣罩的,距排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大於等於0.3米/秒(有行業具體要求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16.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於正壓狀態的,是否有泄漏。

17.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無破損。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
LDAR工作
1.企業密封點數量大於等於2000個的,是否開展LDAR工作。

2.泵、壓縮機、攪拌器、閥門、法蘭等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

3.發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泄漏源修復。

4.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屬於違法行為。

敞開液面VOCs逸散
廢水集輸系統
1.是否採用密閉管道輸送;採用溝渠輸送未加蓋密閉的,廢水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2.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採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廢水儲存、
處理設施
3.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的,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4.採用固定頂蓋的,廢氣是否收集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5.是否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TOC或POC濃度進行檢測;發現泄漏是否及時修復並記錄。
有組織VOCs排放
排氣筒
1.VOCs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

2.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於等於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於等於2千克/小時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採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3.是否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廢氣治理
設施
冷卻器/冷凝器
1.出口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是否存在出口溫度高於冷卻介質進口溫度的現象。

3.冷凝器溶劑回收量。

吸附裝置
4.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

5.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

6.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

7.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

催化氧化器
8.催化(床)溫度。

9.電或天然氣消耗量。

10.催化劑更換周期、更換情況。

熱氧化爐
11.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洗滌器/吸收塔
12.酸鹼性控制類吸收塔,檢查洗滌/吸收液pH值。

13.藥劑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14.洗滌/吸收液更換周期和更換量。

15.氧化反應類吸收塔,檢查氧化還原電位(ORP)值。

台賬
企業是否按要求記錄台賬。

   附件5:

油品儲運銷VOCs治理檢查要點


類別
檢查環節
檢查要點
儲油庫
髮油階段
1.油罐車或鐵路罐車是否採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

2.氣液比、油氣收集系統壓力等。

油氣處理裝置
3.是否有油氣處置裝置。

4.檢測頻次、油氣排放濃度、油氣處理效率,進出口壓力。

5.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等。

油氣收集系統
6.泄漏檢測頻次及濃度。
加油站
加油階段
1.是否採用油氣回收型加油槍,加油槍集氣罩是否有破損,加油站人員加油時是否將集氣罩緊密貼在汽油油箱加油口(現場加油查看或查看加油區視頻)。

2.有無油氣回收真空泵,真空泵是否運行(打開加油機蓋查看加油時設備是否運行);油氣回收銅管是否正常連接。

3.加油槍氣液比、油氣回收系統管線液阻、油氣收集系統壓力的檢測頻次、檢測結果等。

卸油階段
4.查看卸油油氣回收管線連接情況(查看卸油過程錄像)。

5.卸油區有無單獨的油氣回收管口,有無快速密封接頭或球形閥。

儲油階段
6.是否有電子液位儀。

7.卸油口、油氣回收口、量油口、P/V閥及相關管路是否有漏氣現象,人井內是否有明顯異味。

在線監控系統
8.氣液比、氣體流量、壓力、報警記錄等。
油氣處理裝置
9.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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