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南區勞動力統一調配範圍與手續的若干具體規定

關於海南區勞動力統一調配範圍與手續的若干具體規定
1957年6月20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公署勞動局

  為明確海南區各部門對勞動力調配、招用與管理的職責範圍和關係,克服以往在勞動力調配上工農之間、部門之間、各類人員之間的互相矛盾和調配的混亂狀況。茲根據勞動力調配法令規定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勞動力調配的職責範圍

  1.海口市勞動局為海口市區範圍內勞動力統一調配的機構。負責管理轄區內勞動力的調配、招收、平衡、檢查、監督與抽調調配各單位勞動力等丄作,凡在海口市範圍內從事生產與工作的各單位所需的勞動力,一律向海口市勞動局申請調配(包括駐海口市的海南一級機關)。

  2.自治州和各縣勞動行政部門為自治州和各縣轄區範圍內勞動力統一調配的機構。負責管理轄區範圍內勞動力的調配、招收、平衡、檢査、監督與抽調調劑各單位勞動力等工作。凡自治州和各縣的縣一級企業單位在轄區內從事生產與工作所需勞動力一律向自治州和各縣人民委員會勞動部門申請調配。

  3.海南行署勞動局為全區勞動力統一管理與平衡調劑的機構。負責掌握全區勞動力計劃、檢查、監督勞動力使用與抽調調劑各單位勞動力,並全面調劑縣與市、縣與縣、部門與部門之間勞動力的缺余調劑工作。凡縣一級以上的企業單位在自治州與各縣範圍內從事生產與工作所需的勞動力,一律向海南行署勞動局申請調配(但如緊急任務、需工數量不多、當地可以解決者,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調配解決)。海南行政公署勞動局按照各單位需工計劃與需工條件,根據「先城市後農村和就地取材」的原則,將招工任務分配下達海口市與各縣人民委員會。由海口市勞動局、自治州和各縣人民委員會勞動部門負責具體調配。海口市、自治州和各縣勞動部門在調配工人後需將招工結果上報海南行署勞動局備案。

  4.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內勞動力的調配與平衡工作,不得辦理部門與部門之間和在社會上的勞動力調配與招用手續。如在本系統內調劑餘缺調配有困難時可向勞動部門申請協助解決。

  5.各單位人事與組織部門管理本企業、機關與學校團體中幹部的調配工作,但如需從社會上招收幹部時亦需通過勞動部門,不得自行從社會上招收。

  6.轉建會和僑務局為負責安置復員軍人和歸僑參加工農業生產的單位,但具有特殊技術的復員軍人首先按歸口處理的原則安置,如歸口處理後仍需勞動部門協助介紹就業的復員軍人,一律由轉建會統一辦理調査登記,將名單與材料送勞動部門歸檔掌握,待需要時,由勞動部門通知轉建會統一辦理就業手續,勞動部門不予直接個別辦理。對於歸僑一般應安置在農村生產,具有特殊技術者,一律由僑務局統一辦理調配登記,將名單材料送勞動部門歸檔掌握,待有需要時,由勞動部門通知統一辦理就業手續。

  7.凡海南區內地區之間和縣與市、縣與縣之間勞動力的調出與調人,必須經過當地勞動部門的問意和海南行署勞動局批准才得進行,以便控制全區勞動力的平衡調配,減少同類工人相向和不必要的遠距離調配而造成浪費。

  8.凡是動員義務勞動的(民工)統由縣委或縣人委批准,並指定有關部門組織動員工作,勞動部門不予辦理民工的調配工作。

  二、社會勞動力的分工管理範圍

  1.勞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管理有就業條件的失業人員,艮P:失業技術工人(包括技術人員)、失業知識分子、失業壯工及臨時建築工人等。在這些人員中如系海口市籍(或已有戶口遷入海口市準備長期居住者),一律由海口市勞動局負責管理。凡是自治州、各縣中有三級以上的技術工或一級以上的技術人員、高中畢業生以上知識分子一律上報海南行署勞動局管理。凡是高中縛業以下知識人員、三級以下的技術工人、一般壯工,一般由自治州和各縣人委會勞動部門管理。

  2.農村多餘勞動力統一由農業生產合作社控制與掌握管理,不得隨便讓農民外出找工作,為解決多餘勞動力問題,各農業社可將多餘勞動力情況與數字,定期報告縣勞動部門,由縣勞動部門匯總將人數上報海南行署勞動局掌握調配。

  3.復員軍人和歸僑一律由轉建會和僑務部門統一管理,各縣勞動部門只掌握其人數和基本情況。

  4.凡屬下面幾類人員應歸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管理,不屬社會失業人員。

  ①年老體弱,不能勝任工作,且身體殘廢喪失勞動力者;

  ②家庭婦女和私人保姆;

  ③判刑緩期執行(即沒有公民權利者);

  ④以經常從事臨時工或季節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

  ⑤以從事農業為主要生活來源者;

  ⑥有牌照的小販;

  ⑦從大陸南來的遊民;

  ⑧手工業工人。

  三、勞動力申請調配手續

  1.不論任何單位需要何種人員,一律需事先造報需工計劃,經勞動部門審査批准才得招用。

  2.不論招收固定工人或臨時工人,一律需持有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招用勞動力證明書才予調配,如無計劃和批准書勞動部門一律不予調配。

  3.凡勞動部門審查批准招用勞動力時,各用人單位必須派員到招用工人地點負責審查和辦理各種手續,如需大批招用時應由有關單位組織臨時招收委員會進行招收,凡系招用農村勞動力時必須經縣人委同意並派員與農村農業社簽訂勞動合同,由農業社派幹部送到招工單位,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到農村招僱農業社社員。

  4.凡企業招用人員時必須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將工作期限、地點、工資勞保福利和車船旅費,以及工人應負的義務和對合同的責任(如系農業社社員更應明確規定社員與社的工資分配關係)等等作出詳細規定,並報招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及抄送工作所在地區勞動部門備查。

  5.臨時建築工人仍按照建築工人統一調配暫行辦法辦理。

  6.關於招用工人戶口、糧證以及各種關係,統由工人或招用工人單位協助辦理。戶口遷移問題,凡經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者,持勞動部門介紹信往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勞動部門不予辦理以上手續。

  四、勞動力調配應注意的幾個原則問題

  1.調配勞動力時,堅決貫徹精簡方針,認真審查招工汁劃,嚴格控制招工,切實使勞動力平衡調配,優先解決城市失業人員就業問題。

  2.在目前精簡期間,各單位招用人員時,首先應在各系統編餘人員中錄用,沒有合乎條件者時才准向外吸收。

  3.調配勞動力時應本着「先城市後農村與就地取材」的原則辦事。

  4.對各類人員調配時,同等技術條件下,優先介紹復員軍人和城市失業人員就業。並適當照顧歸僑和烈軍屬老室主等失業人員。同時,應保證能力強的先就業,同等勞動力的應保證家庭人員較多、生活困難的先就業,必須改變分配時的平均主義或排隊就業的老辦法。

  5.嚴格檢査招工單位有否過早、過多招用人員的現象,貫徹國家增產節約的原則,制止用人單位提出過高過苛的招用人員條件,爭取較多的人得到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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