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台縣革命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活動的通告

鳳台縣革命委員會通告
1975年7月15日

在全黨、全軍和全國人民深入學習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熱潮中,我縣各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抓了兩個階級、兩條路線的鬥爭,掀起了「工業學大慶」、「農業學大賽」群眾運動的新高潮,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的日益繁榮,革命、生產形勢一派大好。但是,一小撮階級敵人仍不甘心失敗,還要竭力進行各種破壞和搗亂;城鄉有些地方資本主義傾向還比較嚴重。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活動,鞏固社會主義陣地,限制資產階級法權,特通告如下:

一、凡販運倒賣國家統購物資、工農業生產資料、工業品、機械設備、金銀、鋼鐵、銅、鋁、票證和私包工程,私設地下廠、店、大搞地下運輸,從事黑經紀、黑醫、放高利貸、買青賣青、僱工剝削,買空賣空,走私行賄、哄抬物價,克斤扣兩,少尺短碼,摻雜兌假,以次充好,製造、銷售封建迷信品等,都是違法行為,必須徹底揭露,狠狠批判,堅決打擊。

對於從事上述活動的地、富、反、壞、右分子,投機倒把集團的首犯、慣犯,不法資本家、暴發戶和新生的資產階級分子,要從嚴懲處。

二、凡是國家統購統銷和計劃收購、分配的物資,如:糧(包括糧食品)、油(包括芝麻、花生、棉籽、油菜籽)、棉(包括土織布)和煙、麻、茶、竹、木、皮張、羊毛、豬鬃、重要中藥材以及化肥、農藥、煤炭、橡膠、塑料等,一律不准進入集市貿易。不准私宰和販賣耕畜、幼畜。不准私自殺豬掛案。不准在市場上私自出賣自行車、平板車等。不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旁隨意擺攤設點。凡是國家准許進入集市貿易的三類農副產品和攤點,必須在指定的地點,按規定的價格經營,並繳納市場管理費。

三、一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准自行到農村和集市採購國家統購、派購的農副產品。未經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購三類農副產品。農村社隊所有屬於國家統購、派購產品,需要出售時,必須向當地商業、糧食部門交售,不准同商業、糧食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作交易。

凡計劃的國家統管物資,沒有縣計劃部門證明,一律不許外運。

旅客乘車、船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不得超過以下限額:糧食(成品糧)二十市斤,茶葉二市斤,豬肉(油)十市斤,咸臘肉食品(如鹹豬肉咸家禽等)十市斤。下放農村人員回原籍探親,攜帶上述農副產品,超過規定限額的,應持有公社和大隊革命委員會的證明。

四、除了國營、合作商業和有證商販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准從事商業活動。無證商販,無證手工業戶,無證書畫攤和從事商業活動的農村「四坊」,必須堅決取締。合作店、組必須在國營公司領導下,接受社會主義改造。有證商販必須按照「四定」(定品種、定金額、定地點、定時間)的原則,守法經營。

五、各企業單位,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批判資本主義傾向,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市場管理的規定,不准以協作為名以物易物,嚴禁轉手倒賣,投機倒把。社隊、街道辦的「五七」工廠,必須堅持「三就」(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銷售產品)、「四為」(為工業生產、農業生產、人民生活需要、外貿出品服務)的原則,不准和國營商業爭市場、爭原料,不准隨意提高價格,不准擅自推銷產品,不准私招亂僱人員。

本縣農村社隊、街道未經縣計劃、交通部門批准,一律不准成立建築隊、運輸隊。外地集體性質的建築隊、運輸隊來我縣承包基建、運輸、加工等業務,必須持有當地縣革委會證明,經縣主管業務部門同意,由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臨時營業證照。所簽訂的合同,由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證。凡不符合上述手續者,一律取締,並凍結工程、款物,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六、市場管理部門的同志,要認真學習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不斷提高階級鬥爭、路線鬥爭和繼續革命的覺悟,堅定無產階級立場,堅持原則,敢於鬥爭,敢於勝利。公安、民兵、商業、交通、銀行、糧食、財稅、郵電、手工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市場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好市場,堅決打擊投機倒把活動。

全縣廣大幹部、群眾要支持市場管理部門的工作。對於違反上述各條規定者,要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平價收購、罰款、沒收等處罰,少數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對於圍攻毆打市場管理人員的兇手和教唆犯,要依法懲辦。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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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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