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令(非現行條文)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9日
1912年7月2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三十日第九十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勳章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7月30日)

未經提交參議院議決

第一章 勳章等級 編輯

第一條 勳章之等級如左。

(一)大勳章大總統所佩帶。
(二)一等嘉禾章
(三)二等嘉禾章
(四)三等嘉禾章
(五)四等嘉禾章
(六)五等嘉禾章
(七)六等嘉禾章
(八)七等嘉禾章
(九)八等嘉禾章
(十)九等嘉禾章

右一等至九等嘉禾章。分給有左開各項之資格者。

一、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

第二章 綬制 編輯

第二條 勳章之綬制如左。

大勳章大綬紅色
一等嘉禾章大綬黃色紅緣
二等嘉禾章大綬黃色白緣
三等嘉禾章領綬紅色白緣
四等嘉禾章襟綬加結紅色白緣
五等嘉禾章襟綬紅色白緣
六等嘉禾章襟綬藍色紅緣
七等嘉禾章襟綬藍色紅緣
八等嘉禾章襟綬白色紅緣
九等嘉禾章襟綬黑色白緣

第三章勳表 編輯

第三條勳章均附以勳表。色如其綬制。著便服時得扣帶於左襟上。

第四章佩帶規則 編輯

第四條勳章應於著禮服時佩帶。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時。亦得於便服上佩帶之。

第五條一二等勳章。佩於上衣左襟之下。其大綬由左肩斜至右脅。下結副章於綬末。

三等勳章。以領綬佩於上衣正中領下。

四等至九等各勳章。以襟綬佩於上衣左襟之上。

第六條已受一等勳章而更受他種一二等勳章時。得並佩兩勳章。但不佩前有之大綬及副章。有二等勳章而更受他種一二等勳章者同。

第七條已受勳章而更受同種上級之勳章者。不佩帶其下級勳章。若受他種上下級或同級勳章者。得併佩帶之。

第八條併佩兩個以上之勳章時。後受者應列於前受者之上或其左。

第九條佩帶外國勳章。應査照該國所定佩帶規則佩帶之。

第十條受有本國及外國勳章者。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而不佩帶本國勳章。

第十一條受有本國及外國大綬勳章者。不佩帶外國大綬。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時。得佩帶之。

第十二條外國勳章。應於本國勳章之右或其下佩帶之。

第五章章綬圖式 編輯

第十三條勳章之形式如左。

一、大勳章外緣銳角。三重皆八出。中圜繪十二章。印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如第一圖。
二、一等至九等勳章。中繪嘉禾如第二圖至十圖。
三、綬之形式。如第一圖至第十圖。(圖略)

第六章勳表圖式 編輯

第十四條勳表圖式。如第一圖至第十圖。(圖略)

第七章勳章執照 編輯

第十五條勳章執照式如左。(圖略)

第八章 附則 編輯

第十六條 關於海陸軍勳章別定之。

第十七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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