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工商個字〔2007〕247號
2007年
發布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台灣同胞是發展兩岸關係的重要力量。允許來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從事農業合作項目的台灣農民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戶,有利於增進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有利於密切兩岸經濟關係,有利於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根據《關於促進兩岸農業合作、惠及台灣農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發〔2007〕1號)的有關規定(詳見附件1),依照《行政許可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由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目錄》見附件2。)

二、台灣農民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農產品及農副產品加工業、農產品等自產產品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和特許經營)、農產品和農業技術進出口、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

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經營場所的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但從事種植業、飼養業或養殖業的不受此限制。

三、台灣農民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台灣農民)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及農民身份證明文件:①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②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旅行證原件及複印件;③台灣農民身份有關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包括加入台灣農業組織證明或台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或台灣農民老年津貼證明等。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記機關已預先核准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的,應當提交《個體工商戶(台灣農民)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台灣農民申請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在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申請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作出准予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的,應當出具《個體工商戶(台灣農民)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五、台灣農民申請者擬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持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個體工商戶(台灣農民)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字號名稱已預先核准的),向有關部門申請前置許可,並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交有關證件、文件的複印件,辦理前置許可手續。

六、登記機關對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有關登記事項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經營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及其注釋的行業分類用語核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辦理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按照有關部門許可的經營項目核定經營範圍。

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或者小類核定,如「種植業(須前置許可項目除外)」等。也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注釋,具體核定經營項目、商品,如「水果零售」等。

2、經營者姓名:除了核定經營者姓名外,還應當在經營者姓名後面加注「台灣農民」字樣。

3、組成形式:應當核定為個人經營。

4、資金數額:按照申請人申報的人民幣資金的數額予以核定。

七、登記機關對準予登記的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經營者姓名後面應當加注「台灣農民」字樣。

八、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九、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的有關專用表格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詳見附件3)。除專用表格外,登記工作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個字[2004]第118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有關表格。

十、登記機關要在登記場所建立台灣農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綠色通道」,提供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當場准予登記。要免費為台灣農民申辦者提供政策法規方面的諮詢服務。

十一、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及驗照工作依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要堅決杜絕「搭車收費」現象。

十二、各地要及時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切實加強執法隊伍培訓,努力提高登記、監管和服務工作質量。

十三、涉及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要求,按期上報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有關工作情況。詳見附件4《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統計表》及說明。各單位在開展此項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反映。聯繫電話:010-88650811或88650809。傳真:010-68050283。電子郵箱:djc.gts@saic.gov.cn。

附件:1. 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農業合作、惠及台灣農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發〔2007〕1號)

2.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目錄

3.個體工商戶(台灣農民)設立登記申請有關表格樣式。

4.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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