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妻之子對其繼母,暨妾生之子對其嫡母,並非直系血親,如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家長家屬關係,即不互負扶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