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關於頒發「八項財務紀律」和「十項會計紀律」的通知

商業部關於頒發「八項財務紀律」和「十項會計紀律」的通知
〔78〕商財字第10號
1978年3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文件

  一九六五年三月,我部曾以(65)商財字第173號通知頒發了「八項財務紀律」和「十項會計紀律」(草案)。但是,由於「四人幫」的干擾破壞,近幾年來未能很好貫徹執行。一些單位制度不嚴,紀律鬆弛,隨便抽調挪用和占用國家資金,截留上交利潤,亂擠亂攤成本費用;不按規定記帳、算帳、報帳,財產混亂,家底不清,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等不良現象十分嚴重,為貪污盜竊、投機倒把造成了可乘之機,給企業經營管理造成很大危害和損失。

  為了進一步整頓和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經去年八月各省、市、自治區商業、糧食部門財會工作座談會的討論,對「八項財務紀律」和「十項會計紀律」進行了修改和補充,現重新頒發,希各地嚴格遵照執行。

附件一:     

商業、糧食部門八項財務紀律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堵塞漏洞,嚴明紀律,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歷年有關規定,制定商業、糧食部門八項財務紀律。各級商業、糧食部門的全體職工都必須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不得違反。

  一、商業、糧食部門的資金、商品和物資,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准抽調挪用。不准把流動資金用於基本建設和財政性開支。職工個人借款,應當由福利基金或職工互助儲金解決,不得占用流動資金。

  二、嚴格遵守結算紀律,貫徹「錢出去,貨進來;貨出去,錢進來,錢貨兩清」的原則,除國家規定外,不准預收預付貨款、賒銷商品和拖欠貨款。不准亂搞協作,以物易物和商品走後門,不准超越經營範圍進貨和削價私分商品。

  三、各項專用基金,必須貫徹先收後支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不准隨便多提、挪用和超支。

  四、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銷貨款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准攜帶現金到外地採購商品;不准挪用現金和「白條頂庫」;不准簽發「空頭支票」,套用銀行資金。

  五、一切財產、現金和物資的收付,都必須按照規定辦理,不准弄虛作假、打埋伏、搞「小家當」。各種財產損失和溢余,必須認真查對清楚,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或長期不作處理。

  六、各種費用開支。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和開支標準,不准亂擠成本,亂攤費用。不准隨便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增加費用開支。嚴格禁止請客送禮、輔張浪費和虛報冒領等行為。

  七、應當上繳的各項財政款項和專用資金,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地、足額地上繳,不得遲交、少交,應當下撥的各種款項必須及時地撥交所屬單位,不得扣留、挪用。

  八、經營商品、財產、物資、資金的人員,在調動工作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否則不准離職。

  各級商業、糧食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的領導,對財務紀律的執行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對一貫嚴格遵守紀律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揚;對違反紀律制度的問題,要認真追查,嚴肅處理。企業的全體職工特別是財會人員,對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有權檢舉揭發和抵制,抵制無效的應越級上告。各級領導要支持職工群眾堅持原則,維護制度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革命行為。凡是對維護制度紀律的同志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嚴格查處。

附件二:     

商業、糧食部門十項會計紀律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會計核算質量,正確、及時、完整地核算和反映企業的資金財產變化情況和經營情況,為黨和國家對經濟工作的領導提供可靠的資料,特制定商業、糧食部門十項會計紀律。各級商業、糧食部門的全體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一、一切會計數字都必須真實可靠,不准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真象。

  二、一切原始憑證必須認真審核,並由審核人員簽字蓋章。發現錯誤,要按規定查明更正,不得任意塗改、撕毀、抽換或偽造憑證。

  三、記帳憑證必須寫明日期、編號、摘要、金額及附件張數。有關內容必須與原始憑證完全相符,必須有制票、覆核和會計主管人員簽章,有關現金收付事項必須有「收訖」、「付訖」戳記和出納人員蓋章。

  四、填制記帳憑證,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為根據。一切會計帳簿的記載,必須有合法的記帳憑證為根據,各種明細帳簿,必須隨時逐筆登記,不准將多日的不同經濟事項一次匯總記帳。

  五、一切會計帳簿,必須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設置,除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不准以單、表代帳。

  六、登記會計帳簿,必須嚴格遵守記帳規則。字跡必須清楚、端正,數字不得跨位、空格。帳簿啟用表必須填寫齊全,承前頁、過次頁以及月、季、年結帳手續,必須及時辦理。

  七、一切會計帳簿記錄,必須定期核對,保證帳帳、帳貨(物)相符。發現錯誤,必須按規定及時更正,不得任意塗改、撕毀、抽換或偽造假帳。

  八、會計報表必須根據帳簿記載編制,帳表數字必須一致,編出後必須經過審核,並由制表、覆核和會計主管人員、企業主管人員蓋章,加蓋公章,始得上報。

  九、一切會計檔案,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都必須妥善保管,定期裝訂成冊,寫明起止日期、編號,並由經手人蓋章,無論是否屆滿保管期限,非經批准不得銷毀。在辦理移交時,應列入移交清冊,並嚴守保密制度。

  十、會計人員和現金出納的責任必須分清,不得由一人兼辦。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將經管的帳目交接清楚,交接不清的不准離職。

  各級商業、糧食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的領導,對會計紀律的執行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或組織單位自查和互查。對嚴格遵守會計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揚,對違反會計紀律的單位和人員,要給予適當的批評和處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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