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廣東潮汕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廣東潮汕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9〕16號
1999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同意新建廣東潮汕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9〕1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民航總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上報潮汕天鵝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的請示》(粵府〔1995〕53號)及民航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潮汕機場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補充意見的請示》(民航總局〔1997〕4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潮汕民用機場。機場場址確定在揭陽市揭東縣炮台鎮和登崗鎮交界處的天鵝山附近。

  二、機場建設規模為:飛行區按4E級標準規劃。本期按4D級標準,滿足B767型飛機的起降要求設計,其跑道要與汕頭外砂機場跑道方向基本平行;航站區按滿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設計。工程包括機場及航空油料設施兩部分,總投資控制在23、23億元以內。機場工程投資20、65億元,由民航總局及汕頭、揭陽、潮州三市各投入資本金3億元,其餘投資由民航總局及三市通過申請國內外貸款解決,具體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航空油料設施投資2、58億元,由中國航空油料中南公司負責籌措。

  三、民航總局與汕頭、揭陽、潮州三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潮汕民用機場的建設和管理。航空油料設施由中國航空油料中南公司負責建設和經營。

  四、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