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件1修正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件1修正案的批覆
國函〔2007〕13號
2007年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

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

附 件 1 修 正 案 的 批 復

國函〔2007〕13號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決定接受於2006年11月2日在倫敦召開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首屆締約國會議上通過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件1修正案,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國務院

                         二○○七年二月八日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

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件1修正案

(中 譯 本)
對倫敦公約議定書附件1的修正

  1.8 二氧化碳捕獲過程獲得的用於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

  4. 第1.8款中提到的二氧化碳流僅可在符合下列條件時考慮傾倒:

  (1)處置位於海床下的地質構造中;並且

  (2)被考慮傾倒物中包含絕對數量的二氧化碳。其中可含有原始材料伴生的和捕獲及封存過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質;並且

  (3)沒有為處置的目的增加其他廢物或其他物質。

  在第3款,將「1.7」替換為「1.8」,以符合新增加的1.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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