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從高等學校選拔部分應屆畢業生到國家機關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從高等學校選拔部分應屆畢業生到國家機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0〕20號
1990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從高等學校選拔部分應屆畢業生

到國家機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0〕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保證國家機關幹部具有較高的素質和幹部隊伍合理的結構,需要有計劃地從基層選調德才兼備的幹部充實各級國家機關;也需要從高等學校選拔少數政治思想好、品學兼優的應屆大學畢業生進入國家機關,並先到基層鍛煉一個時期,然後回來工作。這既有利於幹部隊伍的「四化」建設,也有利於鼓勵在校大學生努力學習。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一九九○年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23號)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今年從高等學校選拔一定數量政治思想好、品學兼優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包括畢業研究生,下同)進入省級以上機關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選拔應屆大學畢業生的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方針,特別是在制止動亂、平息反革命暴亂中,立場堅定,旗幟鮮明;能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遵紀守法,艱苦樸素,作風正派;學習成績優良,身體健康。

   對符合上述條件,能聯繫群眾和具有較強組織能力的學生幹部,可優先選拔。

   二、選拔部分應屆大學畢業生進國家機關的接收計劃由人事部下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選拔工作由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機關的選拔工作,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國家統一下達的接收計劃指標內組織實施。高等學校對此應有專人負責,組織選拔、推薦工作。

   三、選拔的這部分應屆大學畢業生,主要應充實到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適當充實到地、市、縣機關。

   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當前治理整頓工作的需要,有重點地充實加強政法和監督調節等部門。

   四、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要嚴格在本部門「三定」方案規定的編制內接收。各地國家機關接收這部分畢業生所需的編制不足時,由省編制委員會根據情況適當增補,並報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備案。所需幹部計劃指標,一般在今年國家下達的幹部計劃指標內安排,對工作需要但沒有計劃指標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向人事部申請解決。

   五、這批畢業生分配到省級以上機關的,首先要帶職安排到基層鍛煉一至二年(戶口、工資、檔案由原接收單位按在編幹部辦法管理)。各有關單位對到基層鍛煉的畢業生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管理工作,並要求他們及時反映基層情況,作為有關部門了解基層的一條渠道。鍛煉期滿後,回機關工作;如有表現不好,不適宜到機關工作的,可另行安排適當工作。

六、選拔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工作應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完成。這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條件和要求抓緊落實,保證質量。一定要防止走後門,搞不正之風。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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