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向出國承包、勞務、援外人員供應免稅國產商品工作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向出國承包、勞務、援外人員供應免稅國產商品工作的復函
國辦函〔1992〕109號
1992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向出國承包、

勞務、援外人員供應免稅國產商品工作的復函

國辦函〔1992〕109號

經貿部:

  你部《關於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向出國承包、勞務、援外人員供應免稅國產商品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一年來,你部所屬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向出國承包、勞務、援外人員供應免稅國產商品,做了大量工作。這對於穩定出國承包、勞務、援外人員的情緒,支持國內企業生產,增加國家的外匯收入具有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做好免稅國產商品的供應工作,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國家對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供應的免稅國產商品視同出口,按海關監管核銷的數量,計算出口任務和創匯指標,給予各項出口獎勵(不含出口退稅政策)。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經營免稅國產商品如發生虧損,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免徵營業稅和減征部分所得稅。

  二、生產企業可根據與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簽定的購銷合同,向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協調辦辦理進口關鍵零部件的手續。海關憑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協調辦的批件辦理保稅進口手續,按規定監管核銷。

  三、目前已批准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經營免稅國產商品品種有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錄相機、空調器、照相機、縫紉機、自行車等八種。今後,該公司經營免稅國產消費品,除小汽車外,只要商品的質量、價格能被出國承包、勞務、援外人員接受,均可經營。

  四、出國承包、勞務、援外人員享受的免稅國產商品指標,仍按海關總署的規定辦理。

五、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應該在全國選擇質量上乘、價格合理的產品。為了減少運輸費用,降低成本,方便出國人員,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經營同一品種可以選擇幾家生產企業組織貨源。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