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3〕16號
2013年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

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26日          

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牽頭,會同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4月底前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七條 考核工作組結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國務院的消防工作專題報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並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第九條 經國務院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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