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1〕40號
1991年7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

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暫行規定》實施以來,對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都是經由人事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的。為了簡化審批程序,國務院決定今後對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的審批授權人事部辦理,不再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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