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7〕32號
1997年9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3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7〕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民辦教師是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廣大民辦教師為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和關心民辦教師,提出了「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目標,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農村教育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強農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保「兩基」、促「兩全」的重大舉措。為保證這一目標的順利實現,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實行地方責任制,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國家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具體實施計劃。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當地的具體實施計劃於1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並抄送國家教委、人事部、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工作要在加強管理,提高素質,改善待遇的同時,全面貫徹實施「關、轉、招、辭、退」的方針,分區規劃,分步實施,逐年減少民辦教師數量,力爭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提倡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前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九五」期間全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分年度目標是:1997年民辦教師占全國中小學教師的比例要從1996年的17%減少到12%,1998年比例減少到7%,1999年比例減少到3%,2000年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三、堅決關住新增民辦教師的口子,任何地區、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辦教師。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僅限於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民辦教師任用證」,並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教師。省級人民政府原規定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的截止時間不得改變。

四、要有計劃地將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九五」期間,國家每年安排20萬人左右專項指標,至2000年4年共計80萬人。國家專項指標於每年年初下達,當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實國家專項指標的同時,根據需要與可能,在不突破國家下達給本地區當年度「農轉非」計劃和增人計劃的前提下,要儘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標用於該項工作。要堅持考核、考試相結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學水平和對農村教育事業的貢獻為主;考試要以相關學科為主,要根據當地和民辦教師的實際情況,對長期從事民辦教師工作,在邊遠地區、貧困山區任教多年,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工作,以及教學成績突出等的民辦教師制定一定的免試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分年度計劃,並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報送人事部、國家計委和國家教委。

五、進一步擴大師範學校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全國中等師範學校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要達到中師招生總數的20%以上,有條件的地區要爭取達到30%以上。全國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3-4萬人,4年合計約14萬人。

六、要堅決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辭退不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七、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總額包幹制,減少民辦教師不減補助費,節餘部分專項用於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九、為確保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安心本職工作,各地要加強管理,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使他們穩定在急需的教學工作崗位上,為農村教育事業繼續做出貢獻。

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下,教育、人事、計劃、財政、公安等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把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共同研究,認真安排,堅決杜絕這項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目標的實現,推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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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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