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國有林權證頒發情況及限期完成發證工作意見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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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國有林權證頒發情況及限期完成發證工作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9〕28號
1989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

國有林權證頒發情況及限期完成

發證工作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9〕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發〔1981〕12號)以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工作。同年七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的通知》(國辦發〔1981〕61號),但由於一些原因,從一九八五年以來,這項工作在大部分地區沒再繼續進行,尤其是對國有林的確權發證工作進展遲緩,甚至有的地方至今還未進行。

  為了制止哄搶盜伐國有山林行為,保護國有森林資源,保障國營林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林業部《關於國有林權證頒發情況及限期完成發證工作意見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

 

關於國有林權證頒發情況

及限期完成發證工作意見的報告

 

國務院:

  近幾年來,各地哄搶盜伐國有山林的嚴重事件不斷發生,分割解體國營林場的現象越來越多,國有林得不到合法保護,森林資源遭到極大破壞。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國有林權證的頒發工作進展緩慢。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九八一年三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發〔1981〕12號)中「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凡是權屬清楚的,都應予以承認,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保障所有權不變」的規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工作。截至一九八四年,全國完成定權發證的縣達一千七百八十一個,占全國總縣數的77.5%;發放林權證的林業用地面積為十四點五億畝,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的36.1%。開展林業「三定」工作,對於解決山林權屬糾紛、維護已確定的山林權屬、促進林區安定團結和制止亂砍濫伐森林,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自一九八五年以來,這項工作在大部分地區沒再繼續進行。尤其是國有林的確權發證工作進展緩慢,甚至有的地方至今還未進行。據二十四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統計,截至一九八八年底,國營林業單位的發證面積僅占經營面積的32.8%,其中國營林場的發證面積占其經營面積的48.4%。

  國有林發證工作遲緩,已嚴重影響到國營林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近幾年來,不少地方以林權不清為藉口,任意侵占、瓜分國有山林。據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國營林場被侵占的林業用地達一千九百七十九萬畝,其中有林地一千四百一十五萬畝。特別是一些地方發證工作遲緩,給不法分子哄搶盜伐國有林木造成可乘之機。有相當數量的盜伐案件,因權屬不清而遲遲得不到處理。此外,一些地方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國營林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情況也很嚴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方針,進一步加強對國有林的管理,依法保障國營林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必須加快國有林權證的頒發進度,限期完成此項工作。為此,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各級政府必須切實按照國辦發〔1981〕61號文件精神,加強領導,進一步作出具體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證工作領導小組,應在政府的直接領導下,以林業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加,由林業部門負責承辦日常事務工作。凡發證機構和隊伍不健全的,應儘快抽調人員加以充實;凡已撤銷的,應立即恢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證工作辦公室,務於一九八九年七月底以前,將經過補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的發證工作方案報林業部;並自一九八九年八月起,按月向林業部上報發證工作進展情況,由林業部定期向全國通報。

  二、國有林發證的範圍是: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采育場、伐木場)、國營苗圃、自然保護區(係指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國有林。發證工作原則上須於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完成;少部分難度較大的,最遲不得晚於一九九○年六月底。其他部門、單位的發證期限,由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定。

  三、發證工作必須做到地塊的四至清楚、權屬明確、標誌顯著,林權證與現地、圖面相符,並建立檔案。發證工作結束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檢查驗收,並將結果抄送林業部。檢查驗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林業部將組織抽查,並作出評價,通報全國。

  四、頒發國有林權證是一項艱苦細緻的工作,既要進行野外作業,又要做好調解處理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解決好必需的人員和經費。

  

                          林  業  部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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