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印發《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印發《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的通知
學位〔2019〕20號
2019年7月9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網站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印發《學士學位授權與

授予管理辦法》的通知

學位〔2019〕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加強學士學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質量,現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和軍隊學位委員會要高度重視,儘快部署,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實施細則。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要對照各自情況,完善規章制度,細化程序標準,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學士學位授予質量。為平穩過渡,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期間,各單位按原有政策執行,有條件的可按《辦法》執行,過渡期結束後,2022年所有單位按《辦法》執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19年7月9日

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加強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提高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應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這個核心點,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應堅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證質量、激發活力的原則。

第二章 學位授權

第四條 學士學位授權分為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和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士學位授權按屬地原則由省(區、市)學位委員會負責審批。軍隊院校的學士學位授權由軍隊學位委員會負責審批。

第六條 省(區、市)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省級學位委員會」)應制定學士學位授權審核標準。審核標準應明確辦學方向、師資隊伍、基本條件、課程設置、教學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不低於本科院校設置標準和本科專業設置標準。

第七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應制定學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完善審批程序。審核工作應加強與院校設置、專業設置等工作的銜接。

第八條 經教育部批准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原則上應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當年,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申請。

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新增本科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原則上應在本專業招收首批本科生的當年,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申請。

第九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撤銷的授權專業應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備案。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視為自動放棄授權,恢復招生的須按照新增本科專業重新申請學士學位授權。

第十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可組織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開展本科專業的學士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審核結果由省級學位委員會批准。

第三章 學位授予

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應按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授予。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應符合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目錄的規定。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可授多個學科門類學位的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按教育部批准或備案設置專業時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應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育人導向,強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明確本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程序主要是:審查是否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符合標準的列入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批准的決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應在校內公開,並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備查。

(二)普通高等學校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程序應與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相同。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應是本單位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並正在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培養的專業。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學校教務部門提出學位課程基本要求,共同組織或委託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組織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業水平測試,對通過測試的接受其學士學位申請。

(三)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成人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應符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向本校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輔修學士學位。授予輔修學士學位應制定專門的實施辦法,對課程要求及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作出明確規定,支持學有餘力的學生輔修其他本科專業。輔修學士學位應與主修學士學位歸屬不同的本科專業大類,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註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學生中設立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項目必須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所依託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項目須由專家進行論證,應有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並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通過後,通過高考招收學生。本科畢業並達到學士學位要求的,可授予雙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

第十六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可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聯合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應根據校際合作辦學協議,由合作高等學校共同制定聯合培養項目和實施方案,報合作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聯合培養項目所依託的專業應是聯合培養單位具有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通過高考招收學生並予以說明。授予聯合學士學位應符合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學位授予標準,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註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可按一定比例對特別優秀的學士學位獲得者予以表彰,並頒發相應的榮譽證書或獎勵證書。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學士學位的宏觀政策、發展指導、質量監督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完善學位授予信息系統,及時準確發布學位授予信息,為社會、學生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學士學位管理、監督和信息工作,科學規劃,優化布局,引導、指導、督導學位授予單位服務需求、提高質量、特色發展,定期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報送學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完善學士學位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嚴格的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保障機制,主動公開本單位學士學位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學位授予工作,懲處學術不端行為。嚴格執行《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位證書,標示具體的培養類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聯合培養、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並認真、準確做好學士學位證書備案、管理、公示及防偽信息報備工作,嚴禁信息造假、虛報、漏報,定期向省級學位委員會報送信息。

第二十一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應主動公開本地區、本系統學士學位相關信息,每年定期公開發布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名單。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學士學位質量監督納入到學位質量保障體系。省級學位委員會應建立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質量評估制度和抽檢制度,原則上在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完成首次學位授予後對其進行質量評估,並定期對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進行質量抽檢,加強對雙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的質量監管;建立完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質量監督機制;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授權專業,可採取工作約談、停止招生、撤銷授權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學位授予救濟制度,處理申請、授予、撤銷等過程中出現的異議,建立申訴複議通道,保障學生權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與境外機構合作辦學授予外方學士學位的,按《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學位授予單位不再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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