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6〕20號
1996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

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理證券回購業務,做好債務清償工作,是整頓金融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證券回購債務拖欠問題比較嚴重,清償難度較大,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清償進度,以維護社會穩定。對債務清償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要親自過問,妥善處理。

 

                             國 務 院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


  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

  近年來,一些證券交易場所、金融機構和財政證券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用證券回購名義,買空賣空,變相拆藉資金,擾亂了金融秩序,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和金融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危害。為穩定金融秩序,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關係,中國人民銀行、財政

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去年下半年聯合下發了《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範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傳〔1995〕60號)和《關於認真清償證券回購到期債務的通知》(銀傳〔1995〕80號),要求對證券回購業務進行清理,並做好債務清償工作。為進一步做好證券回

購債務清償工作,加快清償進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做好債務清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摸清債務底數,督促有關金融機構、財政證券機構及其股東積極組織資金,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維護社會安定。中國人民銀行要對不積極清償債務、資信差的金融機構發出通告,並對清償債務不力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強行劃款。

  二、確保櫃檯兌付,防止擠兌。前一時期,一些金融機構和財政證券機構以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向居民個人籌集資金,用於證券回購交易。目前,這部分債務已陸續到期,櫃檯兌付壓力日益增大。各國有商業銀行、財政部門以及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必

須提前組織資金,保證所屬機構按期兌付,維護社會穩定。凡因不積極組織兌付,導致群眾擠兌,影響社會安定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三、積極組織內部沖抵,加快機構之間債務清欠。對商業銀行、財政證券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統內各分支機構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理,由各商業銀行總行、財政部門、各非銀行金融機構總公司牽頭組織沖抵、清欠。機構之間通過證券交易中心成交的證券回購協議,債

權、債務雙方可以在交易場所外直接見面,重新簽約,確定借款數額、利率和期限,清償債務。

  四、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減輕債務人利息負擔。鑑於證券回購實際上已演變為資金拆借,因此,機構之間簽訂的回購協議利率應比照同業拆借利率執行,回購協議利率超過同業拆借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任何機構以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向居民個

人籌集資金,必須按原定利率和期限保證向居民個人兌付。

  五、「聯辦STAQ系統」和天津、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對在本交易場所內發生的大量違規證券回購交易及其巨額債務拖欠負有直接責任,要進行重點清理整頓。國家體改委和天津市、武漢市人民政府要分別組織專門小組,負責上述三個單位的清理整頓及債務清償工作,同時核實這三個單位的資產,並對這三個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在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完畢之前,各證券交易中心(系統)要暫停各種形式的證券回購業務,不得開展新業務,也不得擴大原有業務。

  六、各金融機構、財政證券機構要集中力量清償證券回購債務。涉及證券回購債務的金融機構和財政證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主要經辦人員要堅守崗位,集中力量,積極組織清欠,不得擅自離任。

  七、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過大,資本金嚴重不足,為了降低其經營風險,建立內部約束機制,推動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要制定統一標準,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增資改制進行審批,但新增資本金必須優先用於清償證券回購債務。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組成清欠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有關地區也要組成專門小組負責本地區的清欠工作,並按月向清欠辦公室報告清欠進度,及時反映清欠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清欠辦公室的工作要積極支持,共同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

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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