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九 大學衍義補
卷五十
卷五十一 

○家鄉之禮(上之中)

《內則》曰:子能食食(飯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然也)。六年(六歲也),教之數(一、十、百、千、萬之數)與方名(東、西、南、北四方)。七年(七歲),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八歲),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後長者(行坐皆居長者之後),始教之讓(後長者便是讓)。九年(九歲),教之數日(朔望與十幹、十二支也)。十年(十歲),出就外傅,居(謂晝所處)宿(謂夜所息)於外,學書(謂六書)」計(謂九數),禮帥初(凡禮皆循其初,不許更變),朝夕學幼儀(學為人少者之儀),請肄簡(謂書篇數)(謂言語信實,請肄者請於長者而習學之)

顏之推曰:「教子嬰孩在謹其始,子之初生也不可不使之知尊卑、長幼之禮。若侮詈父母、驅擊兄姊,父母不加訶禁,反笑而獎之,彼既不辨好惡,遂謂當然,及其既長習已成性,乃怒而禁之不可復製,殘忍悖逆,無所不至,此蓋父母無深識遠慮,不能防微杜漸,溺於小慈養成其惡故也。」

方愨曰:「出入門戶欲其行之讓,即席欲其坐之讓,飲食則欲其食之讓也。」

臣按:《內則》所言教子之法,自能食、能言始,其敘年自六年以至於七十而後止,而此所采止於十歲者,陸氏曰「十年以後有學無教」,蓋就外傅以後則其所學者屬於師友而不係於父兄之家教矣。

女子十年(十歲也),不出(不出外門)。姆(女師也)教,婉(謂言語柔順)」娩(謂容貌柔順)聽從(以順為正)。執麻枲(謂績紡),治絲繭(謂蠶事),織(紡織)(繒帛)組芃(皆是絛,薄闊者為組、似繩者為紃),學女事以共衣服,觀於祭祀,納酒漿、籩(竹器)(木器)、菹(菜茹)(肉醬),禮相助奠(以禮相長者而助其饋奠)

輔廣曰:「婉有委曲之意,娩有遲緩之意,聽從所謂以順為正也。婦人之德莫此為盛,始於容德,中於女工之事,終於祭祀之禮,婦人之事盡是矣。

方愨曰:「不出謂常居閨閭之內也。聽則有所受,從則無所違,皆女德也。執麻枲則績事也,治絲繭則蠶事也,觀於祭祀則欲其習熟是事,故也非特觀之而已,又且納酒漿、籩豆、菹醢等物以致其禮,相助長者奠之於神焉。」

吳澂曰:「籩豆、菹醢者,籩豆其菹醢,謂以菹醢實於籩豆也。納其酒漿於尊罍,實其菹醢於籩豆,各有司之者,使女子觀之,至行禮之時則相長者而助其奠於神位之前也。」

臣按:此《內則》言教女之法。

《曲禮》曰:幼子常視無誑(欺誑),童子不衣裘裳,立必正方(不可斜向),不傾聽(不得傾頭側聽)。長者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負劍(童子在長者旁若負劍然)、辟(偏也)(口旁)詔之(謂傾頭與語),則掩口而對。

劉彝曰:「幼子之性純明自天,未有外物生其好惡者,無所學而不可成也,如金之在鎔惟人所範,如泥之在鈞惟人所模,故視之以誠信則誠信篤於其心矣,視之以詐偽則詐偽篤於其心矣。模範之初貴得其正,則五事之用無不出於誠而適於道也,故曰幼子常視毋誑。」

戴溪曰:「常視毋誑所以養其心也,不衣裘裳所以養其體也,蓋不開其情偽之端以育其正性,不傷其陰陽之和以長其壽命,此古之成人所以多有德也。夫內外交相養也,防其外所以養其中,立必正方、不傾聽則敬以直內而無傾邪之態矣。」

馬希孟曰:「就而攜之則捧其手、近而詔之則掩其口而對者,皆事長之禮也。古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者,豈一朝一夕之習哉?自幼稚而已知夫禮讓矣,少而習之,壯而行之,老而安之,古人年彌高而德彌邵者,蓋出於此也。」

《玉藻》曰:童子不裘、不帛、不屨絇。鄭玄曰:「裘、帛溫,傷壯氣也。絇,屨頭飾也。」

臣按:此古人人家教童子之禮。夫古人有胎教,方其妊子之時,必謹所感,心感於物則其子形、音肖之,故有胎教之禮,傳所謂胎教者,寢不側、坐不邊、立不蹕(即跛也)、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視邪色、耳不聽淫聲、夜則令瞽誦詩道正事,如此則生子形容端正,才過人矣。古人為教,方其子在胞胎之中已謹其所感,及其子在孩提之日尤謹其所示,稟之於初者純全而無偽,養之於幼者端正而無邪,所見必正事,所聞必正聲,所視必正色,所言必正理,非但男有教而女亦有教,非但養其心而又養其身。古之人家其豫於教者如此,是以他日出而就教於學校、服役於官府、執事於朝廷,無所往而不可,古之時人無不成之才、官無或廢之職事、無不就之功者,由此道也。非獨男子為然,而凡人家之女子在家者無不孝,持己者無不貞,為人妻則順,為人母則慈,上至宮闈、下至閭巷,若貴若賤,曰男曰女,人人皆有教,家家皆有法,而天下之平由此其基也。

《春秋穀梁傳》曰:子既生不免乎水火,母之罪也;羈貫成童,不就師傅,父之罪也。範寧曰:「羈貫,謂交午剪發為飾。成童,謂八歲以上。」

張載曰:「教小兒先要安詳、恭敬,今世學不講男女,從幼便驕惰壞了,到長益兇狠,隻為未嘗為子弟之事,則於其親已有物我不肯屈下病根常在,又隨所居而長,至死隻依舊。為人子則不能安灑掃、應對,接朋友則不能下朋友,有官長則不能下官長,為宰相則不能下天下之賢,甚則至於徇私意,義理都喪也,隻為病根不除,隨所居所接而長。」

臣按:《書》曰「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禮曰「禁於未發之謂豫」,朱熹亦謂子之初生不可不慎其初所教,所謂慎初所教即是豫教於未發之初也。蓋以人之初生童孺之時,元氣未漓,天真未散,善性未斫,情竇未開,當此時而開導之則順而易,過此時而防閑之則逆而難。張載所謂「今世學不講男女,從幼便驕惰壞了」,驕惰二字其病根也。臣故輯古人教童子之言以示天下後世,使有家者知至要莫如教子,必豫教於童稚之初;有國者知大本在於齊家,必致謹於家鄉之禮。如此,非獨可以除去士庶之病根,而人君治平之善根亦於是乎萌櫱矣。(以上人家教童子之禮)

《曲禮》曰:男子二十冠而字。《內則》曰:男子二十冠,始學禮。

《士冠禮》曰:筮於廟門(禰廟也),主人戒賓,乃宿賓(宿以進之)。厥明(謂宿賓之明日)夕,為期(為加冠之期)於廟門之外。夙興(早起),設洗(承棄水之器),直於東榮(屋翼也),陳服於房中西墉(牆也)下,東領北上。主人玄端(士入廟之服)爵韠(蔽膝也)立於阼階(東階)下,擯者玄端負(負之北面)東塾,將冠者采衣(童子之服)(結髮),在房中南面,賓如主人服,讚者玄端從之,立於外門之外。主人迎,出門左,西面,再拜,賓答拜。主人揖讚者,與賓揖,先入,每曲揖,至於廟門,揖入,三揖至於階,三讓。主人升,立於序端,西面,賓西序,東面。讚者盥於洗西,升立於房中,西面南上。將冠者出房,南面,賓揖將冠者,將冠者即筵坐,讚者坐(跪也),櫛(梳也),設纚(韜發之具)。賓降,盥,卒,升。賓筵前坐(跪也),正纚,興,降階一等,執冠者(緇布冠)升一等,東面授賓。賓右手執項(冠之後)、左手執前(冠之前),進容(行而為容儀),乃祝(祝始加之辭),坐(跪),如初,乃冠(乃加冠於首),興,復位。冠者興,賓揖之適房。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棄爾幼誌,順爾成德,壽考維祺,介爾景福。」

冠者服玄端爵,出房,南面。賓揖之,即筵坐(跪)。賓盥、正纚如初,降二等,受皮弁,右執項、左執前,進祝加之如初。興,賓揖之適房。

再加,祝曰:「吉日令辰,乃申爾服,敬爾威儀,淑慎爾德,眉壽萬年,永受胡(遐也)福。」

冠者服素積素,容(儀也),出房,南面。賓降三等,受爵弁,加之,服裳芃壒,其他如皮弁之儀。

三加,祝曰:「以歲之正,以月之令,鹹加爾服,兄弟具在,以成厥德,黃耇無疆,受天之慶。」

筵於戶西,南面。賓揖冠者就筵,賓受醴於戶東,加柶(匕之屬)麵枋(柄),筵前北面。冠者筵西拜,受觶。賓東面答拜,薦脯醢。冠者即筵坐(跪),左執觶、右祭脯醢,以柶祭醢三,興,筵末坐,啐醴,興,降筵,坐奠觶,拜,執觶興,賓答拜。

醴辭曰:「甘醴惟厚,嘉薦令芳,拜受祭之,以定爾祥,承天之休,壽考不忘。」

賓降,直西序,東面。主人降,復初位。冠者立於西階東,南面。賓字之,冠者對(應也)

字辭曰:「禮儀既備,令月吉日,昭告爾字,爰字孔嘉,髦士攸宜,宜之於假(嘏也),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伯、叔、季惟其所當)。」

臣按:此古《儀禮·士冠禮》也,宋儒朱熹嘗即此儀以為《家禮》,臣已隱括以為儀節,具見本書,茲不詳載。

《郊特牲》曰: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三加彌尊,喻其志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冠義》曰: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

陳澔曰:「著代,顯其為主人之次也。酌而無酬酢曰醮,客位在戶牖之間,加禮於有成之人也。三加,始加緇布冠,次加皮弁,又次加爵弁也。喻其志者,使其知廣充誌意以稱尊服也。此適子之禮,若庶子則冠於房戶外南面,醮亦戶外也。」

臣按:古禮三加,始加緇布,緇布之粗不若皮弁之精;再加皮弁,皮弁之質不若爵弁之文,愈加而愈尊。後世拘於時服,非若古人可以上下通用,行禮者因時制宜,不必盡拘可也。

《冠義》曰:古者冠禮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禮,重禮所以為國本也。

葉夢得曰:「所以為國本者,何也?蓋冠而成之則責其為子將至於為父,子則有臣道也,父則有君道也,為國之本莫大於是。」臣按:後世筮法不全,而為賓之人難得,惟擇而用之可也。

見於母,母拜之;見於兄弟,兄弟拜之,成人而與為禮也。

臣按:司馬氏謂此禮今難行,但於拜時母起立可也。

成人之者將責成人禮焉也,責成人禮焉者將責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者之禮行焉。將責四者之行於人,其禮可不重與?

呂大臨曰:「所謂成人者,非謂四體膚革異於童稚也,必知人倫之備焉,親親、貴貴、長長不失其序之謂備,此所以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之禮行,孝弟忠順之行立也。」

冠者禮之始也,嘉事之重者也,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廟。

臣按:司馬氏謂今人少家廟,但冠於外廳、笄於中堂可也。

《家語》:孟懿子曰:「始冠必加緇布之冠,何也?」孔子曰:「示不忘古也。」

臣按:程氏言,今行冠禮若製古服而冠,冠了又不常服,卻是偽也,必須用今時之服。夫古禮始加緇布冠,冠畢而敝之,亦是常時不用之服,豈是偽哉?今家禮始加深衣、幅巾,亦是不忘古之意。

司馬光曰:「古者二十而冠,所以責成人之禮,蓋將責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者之行於其人,故其禮不可以不重也。近世以來人情輕薄,過十歲而總角者少矣,彼責以四者之行,豈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長愚騃若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今自十五以上,俟其能通《孝經》《論語》,粗知禮義,然後冠之其亦可也。

臣按:此人家男子加冠之禮。《曲禮》曰:女子許嫁,笄而字。《內則》曰:十有五年而笄。

《雜記》曰: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也。婦人執其禮,燕則鬈首。

孔穎達曰:「燕則鬈首者,謂既笄之後,尋常在家燕居則復去笄而分發為濬紒也。此為未許嫁,故雖已笄猶為少者處之。」

賀瑒曰:「十五許嫁而笄,則主婦及女賓為笄禮,主婦為之著笄而女賓以醴禮之也。未許而笄,則婦人禮之,無女賓,不備禮也。」

臣按:此人家女子加笄之禮,詳見朱氏《家禮》,有女笄者按而行之。(以上人家冠笄之禮)

《詩序》曰:《摽有梅》,男女及時也。召南之國,被文王之化,男女得以及時也。

陳傅良曰:「男女及時之說,聖人之慮天下也。血氣既壯難盡自檢,情竇既開奚顧禮義?故昏欲及時者所以全節行於未破之日,學欲及時者所以全智慮於未分之時。」

《曲禮》曰:男女非有行媒(謂媒氏往來)不相知名(謂男女之名),非受幣不交(交接)不親(親近),故日月以告君,齊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鄭玄曰:「見媒往來,傳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重別有禮乃相纏固。」

戴溪曰:「上以告之人君,幽以告諸鬼神,明以質諸鄉黨親戚,上下幽明咸與聞之,禮莫重於有別,知之者眾則其別厚矣。」

《內則》曰: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則為妻,奔則為妾。

方愨曰:「嫁止於二十、娶必止於三十者,陰以少為美,陽以壯為強故也。聘言由此而問彼,奔言自此而趨彼。」

《昏義》曰: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是以昏禮納采(納雁以為采擇之禮)、問名(問女之生母名氏)、納吉(得吉卜而納之)、納徵(又謂之納幣者納幣以為昏姻之證也)、請期(昏姻日期)皆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

吳澂曰:「昏禮先有行言之媒,女家許乃納采,謂男家納禮聽女家采擇,擇而可乃問女名,將以女之名歸而卜其吉與否,卜而吉乃報女家曰納吉,納吉後納幣而女家受之,自此乃請期親迎而成昏也。」

臣按:古語云「六禮不備,貞女不行」,古人所以敬慎重正於昏禮如此,敬則不敢,慎則不忽,重則必致其隆,正則不流於僻。所以然者,蓋欲以之上奉宗廟、下繼後世,然亦使其知夫婦之倫乃綱常之大道,男不敢忽其婦,女不敢狎其夫,必相與偕老而不輕相背棄也。

《周禮》:大司徒以十有二荒政聚萬民,十曰多昏。

劉彝曰:「夫婦之禮雖不可不謹於始,然民有細微貧弱者,或困於凶荒,必待禮而後昏則男女之失時者多,無室家之養,聖人傷之,寧邦典之或違而不忍失其昏嫁之時也,故有荒政多昏之禮,所以使之相依以為生,而又有以育人民也。《詩》不雲乎,『豈弟君子,民之父母』,苟無子育兆庶之心,其能若此哉?此則《周禮》之意也。」

媒氏掌萬民之判(因其別而合之),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嫁子聚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

丘葵曰:「昏姻欲致一,故用純色之帛。五兩,十端也。富者無過,貧者亦可以及,禮之中制也。」

臣按:成周之世,嫁子娶妻,純帛無過五兩。謂之無過者,禁止之辭也,蓋慮世之人有以奢侈而逾度者,故為之中制如此。近世民情浮薄,昏娶之際往往論財,羔酒之外索取銀錢,謂之財禮,乃至民間聘定,動逾數年而不能備數,以至昏姻失時者往往有之。朝廷明有定製,有司不能舉行,宜時申明之,使男女之昏嫁各得其時,是亦蕃民生、厚風俗之一端也。

《穀梁傳》曰: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廟門)、兄弟不出闕門(兩觀),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般(囊也,盛物以備舅姑之用)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

臣按:女婦以順從為德,故女子之嫁人,父母醮之,必欲其從舅姑之言,至其諸母不復有戒言,惟丁寧致祝,欲其從父母之言而已。夫古昔盛時,女子在家,父母既隨時因事而教戒之矣,及其適人也則又申戒之焉,是以閨門雍穆而家道以成,教之有素然也。

漢王吉上疏曰:「夫婦,人倫大綱,夭壽之萌也。世俗昏娶太蚤,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司馬光曰:「世俗好於繈褓童幼之時輕許為昏,亦有指腹為昏者,及其既長,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宦遠方,遂至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

臣按:司馬光此言非但昏娶不可太蚤,而聘定亦不可太蚤,朝廷宜定為中制以為禁令,是亦可以厚風俗、息爭訟。

匡衡曰:「妃匹之際,生民之始、萬福之原,昏姻之禮正,然後品物遂而天命全。」

司馬光曰:「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今令文(謂宋朝禁令)男子年十三以上並聽昏嫁,今為此說所以參古今之道、酌禮令之中、順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

臣按:醫經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脈通、男子二八而天癸至精氣溢,宋朝令文男子十三以上並聽昏嫁,臣竊以為十三亦為太早,宜定製男女十歲以上方許聘定,男必十六、女必十四方許嫁娶,而男女之年齒亦必略相當,男可長於女,女不可過長於男。自昔浙東有溺女之風,男子往往三四十歲而無妻,甚有終身不識女色者,遇有嫠居,聚徒爭奪、告訐成風,多致破家。川蜀民風,男僅數齡即娶倍長之女。此皆風俗之不雅者,諸如此類皆宜行禁革,非獨可止爭訟,是乃厚人倫、美風化而亦可以蕃生育之性、絕淫泆之端。(以上人家昏娶之禮)

《左傳》:桓公十八年,公與薑氏如齊,申曰:「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必敗。」

呂大圭曰:「古人制禮,尺寸不敢逾、毫釐不敢越者,夫豈強拂人之性情而以繁文末節為尚哉?經國家定禍亂而杜未然也,《泉水》載衛女思歸而不可得,《載馳》許穆夫人慾歸唁其兄而義不可,夫人之適其國,父母在則有歸寧,既終則大夫行聘問而已,古人制禮也嚴矣,違此未有不敗。」

莊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來歸寧也。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為夫所出)曰來歸。

孔穎達曰:「歸寧者,女子既嫁,有時來歸問父母之寧否,父母沒則使卿歸問兄弟也。嫁謂之歸而寧謂之來,見絕而出則以來歸為辭,來而不反也。」

《穀梁》: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來歸(明從外至,反謂夫家所遣)

臣按:女子於父母家乃其生身之地,根本所自出,固不可不歸寧,但父母已沒則不可爾,然於其兄弟嫂侄之間烏可恝然無情哉?室邇則朝去夕歸,道遠則遣人問遺,是亦禮之近人情者也。

《詩序》:《泉水》,衛女思歸也。嫁於諸侯,父母終,思歸寧而不得,故作是詩以自見也。曰:毖彼泉水,亦流於淇。有懷於衛,靡日不思。孌彼諸姬,聊與之謀。

朱熹曰:「衛女嫁於諸侯,父母終,思歸寧而不得,故作此詩。言毖然之泉,水亦流於淇矣,我之有懷於衛,則亦無日而不思矣,是以即諸姬而謀為歸衛之計也。」

朱善曰:「禮緣人情而為之也,夫既曰緣人情而為之,則父母其本根也,兄弟其同氣也,皆人情之不可忘者,而何為不可以寧兄弟也?曰人情有出於天理之公者,有出於人慾之私者,聖人制禮將以全夫天理之正而節其人慾之流也。據禮,女子已嫁而反,兄弟不與同席而坐、不與同器而食,所以厚別也,則閨門之內所可與同坐而共食者惟母、姑、姊妹耳。使父母沒而歸寧,則誰與同坐,誰與共食而孰為之主乎?聖人於此寧以義斷恩,不以恩揜義,故制為父母終不得歸寧之禮,所以存天理而遏人慾也,以此為防猶有禽獸其行如齊襄、魯桓夫人之所為者,然後知聖人制禮真可謂萬世無弊者矣。」

臣按:女子嫁而歸寧,古有是禮,然父母終而無姑、姊妹在室者不可也,若有寡嫂及其人之年五十以上者,揆之於人情似亦無害。(以上女子歸寧之禮)

以上家鄉之禮(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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