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1004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100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0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05號解釋
→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詐欺取財罪中所稱之所有物係指該物為人所有現有人持有並非無主物遺失物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