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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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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3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4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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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撤回上訴祗須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即應得其同意否則附帶上訴即無喪失效力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