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480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47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8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81號解釋
→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以私人資格假行政官廳之處分為侵權行為之手段者被害人得對於加害人向司法衙門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