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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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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6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6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6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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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後之親係指被繼人即繼父母而言不得二字須有不得之事實審判衙門認為達於廢繼之程度者始能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