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對書刊二級批發單位實行問題控制的通知

新聞出版署關於對書刊二級批發單位實行問題控制的通知
新出發〔1996〕379號
1996年6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文件
2004年6月18日《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廢止的第二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宣佈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

  圖書發行體制改革以來,各地書刊二級批發單位發展迅速,這對活躍書刊市場,方便廣大讀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書刊二級批發單位過多過濫,一些書刊二級批發單位參與買賣書號,變相搞圖書總發行;有的不法書商利用書刊二級批發的合法外衣,從事盜版盜印、制黃販黃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安定,危害精神文明。為了加強對書刊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證書刊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經研究,決定對全國書刊二級批發單位,實行總量控制,從嚴審批的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起,新聞出版署根據各地人口、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情況,下達「九五」期間書刊二級批發單位的總量控制指標(附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結合年檢對書刊二級批發單位重新審核登記,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按照署下達的指標,從嚴審批二級批發單位。

  二、建立書刊二級批發單位,限於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其它地、市原則上不准建立書刊二級批發單位(新華書店、外文書店除外)。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本地區書刊二級批發單位的審批工作,不得將審批權下放。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審批書刊二級批發單位必須報新聞出版署備案,使用由新聞出版署統一印製的書刊二級批發許可證。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要根據總量控制指標,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書刊二級批發單位逐一審查,進行壓縮整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按規定處罰外,一律取消其書刊二級批發資格,情節嚴重者,吊銷書刊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國家禁止的書刊、非法出版物及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帶有文字和圖形的印刷品;

  (二)經營課本教材等國家規定的包銷類書刊及進口書刊、限定內部發行的書刊;

  (三)參與買賣書號、刊號、協作出版及承攬書刊總發行;

  (四)從非書刊經營單位購進書刊;

  (五)出租或變相出租、轉借、轉包、轉讓及買賣書刊批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六)在書刊批發市場外進行書刊批發業務;

  (七)張貼和散發有不健康或欺詐性文字、圖形的廣告、宣傳畫及征訂單等;

  (八)沒有能夠承擔經濟、行政責任的主管部門,沒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專業財會人員,沒有與開展二級批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發行專業人員,沒有必需的資金、設備;

  (九)有嚴重的違法違規記錄。

  六、經壓縮整頓後繼續從事書刊二級批發的單位,除應符合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局《關於加強集體、個體、私營書店(攤)管理的暫行規定》(〈89〉新出發字第991號)之外,還必須有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是縣處級(含縣處級)以上相關的單位,並與二級批發單位簽訂責任書,嚴格實行責任制。今後,書刊二級批發單位發生違紀違規問題,除追究批發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同時追究其主管單位的責任。

  七、書刊二級批發單位總量控制和壓縮整頓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結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要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報新聞出版署。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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