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發生糾紛案件受理的答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發生糾紛案件受理的答覆意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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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8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6年8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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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於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發生糾紛案件受理的答覆意見

1996年8月24日 〔1996〕法行字第10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可否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有關部門根據人民政府的授權,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與行政管理相對方發生的爭議屬於行政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有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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