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對城市乞討人員的情況調查和解決意見的報告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對城市乞討人員的情況調查和解決意見的報告》
國發〔1980〕1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80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民政部《關於對城市乞討人員的情況調查和解決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執行。

  城市中乞討人員多,社會秩序亂,是當前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不安定的因素。其政治影響很壞,群眾反映強烈。各級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把乞討人員收容起來,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妥善處理,務使安置落實。對有關部門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切實幫助解決。

  附:

民政部關於對城市乞討人員的情況調查和解決意見的報告
(1980年6月19日)

國務院:

  遵照耀邦同志的批示,今年2月以來,我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分別對當前一些大中城市存在乞討人員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現綜合報告如下: 

  乞討問題,是一個久已存在的社會問題,特別是由於過去10年動亂,國民經濟遭到破壞,收容遣送工作削弱,使一些城市至今乞討現象還很嚴重。

  據調查,在城市乞討的,絕大多數來自農村。其中以青壯年居多,約占60%;老年約占15%;少年兒童約占25%。

  從瀋陽、廣州、鄭州、石家莊、南昌、蚌埠、韶關、安陽、邯鄲、汕頭、萍鄉等11個市收容的2142名乞討人員分析,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遭災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有731人。其中一部分屬於無依無靠的孤老殘幼。

  二、屢遣屢返的慣討,有690人。其中有沒有戶口,無處安身的,有不願在民政部門安置農場勞動的,也有好逸惡勞的二流子。

  三、家庭管教不當或受虐待而外出的,有403人。其中多數是少年,有少數已成為頑劣兒童。

  四、家庭無力看管和被丟棄的痴呆傻者,精神病人,有132人。

  五、勞改勞教釋放的、倒流城市無法落戶的、投親不遇和錢糧被偷的人員,有100人。

  六、生活並不困難,以乞討作為增加收入之道的,有46人。有的人到城市討錢,用來蓋房或為孩子娶親。

  七、以上訪為名,流浪乞討的,有40人。

  北京市的情況,有它的特殊性。今年3月底全市性大清查,3天內清理出各類乞討人員851人,其中屬於上訪或以上訪為名在京乞討的有558人,占65.5%。這些人有的是剛來,還未找到接待單位;有的已安排了食宿,為省下飯費而討要;也有的則是已接待處理完畢,本人堅持不走的。

  從工作上來看,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一些地區的領導部門對人口外流制止不力。有的地方遭災後,沒有及時組織群眾生產自救,妥善安排群眾生活,而是放任自流,有的社隊甚至還開證明讓社員外流乞討。

  二、社會收容工作不經常。以往多是在節日或接待外賓時,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臨時搞一下突擊收容,經常性工作很少。《刑法》公布以後,收容工作又出現了新問題。有些乞討人員質問:「我犯了什麼罪?你們憑哪條法律收容我?」有些群眾對乞討人員表示同情,甚至阻止收容,這就要求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工作要立一個法規。

  三、安置不落實,對於遣送回籍的乞討人員,不少地方沒有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致使他們重新外流。文化革命前,對無家可歸或原籍確無條件安置的,送民政部門的安置農場;城鎮中無勞動能力的孤老殘幼,送養老院、孤兒院。現在,安置農場已從100所減至50所;社會福利院(包括孤老、兒童、精神病人),已從1200多所減至860多所。安置能力遠遠滿足不了社會需要。長期以來只靠城市收容遣送站收收送送,結果形成屢遣屢返,勞民傷財,不解決問題。

  四、有些問題按政策規定應該落實,但長期落實不了,致使當事人到處上訪,流浪乞討。

  為了減少乞討現象,穩定社會秩序,我們提出以下意見:

  一、希望各級政府重視這項工作,確定一名領導同志具體負責這項工作。認真抓好生產、妥善安排群眾生活,切實做好社會救濟,加強思想教育,制止人口外流。公社民政助理員要儘快配齊,做到層層有人負責,把安置工作落實在基層。

  二、加強勸阻工作。鐵道、交通部門要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杜絕無票乘車。人口流出的地區,人民政府應做好勸阻工作。

  三、加強收容遣送工作。對於流入城市食宿無着的外流農民和城市中某些流浪街頭、生活無着的人,要堅決收容。火車站、汽車站、餐館、商店等,對乞討人員要曉之以理,拒絕他們逗留討要。民政部門應認真辦好收容遣送站,幫助解決這些人的臨時生活困難,加強思想教育工作,及時遣送回籍。對並非生活困難而騙討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處罰。各地政府要加強領導,民政、公安、教育、財政、鐵道、交通、衛生、糧食、商業等部門要通力合作,積極配合,共同做好。

  四、加強對長期流浪、屢遣屢返人員的安置處理工作。一般應送回原籍安置。屬於有家可歸的老幼病殘人員,要教育家屬認真管好,不得虐待,對「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要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屬於無家可歸或原籍確無條件安置的有勞動能力的青壯年,由民政部門的安置農場進行教育安置。屬於城市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的孤老殘幼,由民政部門或街道收容安置在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屬於有學不上、有家不歸的城市青少年學生,由教育部門收留在工讀學校學習教育。上述收容安置單位,要在現有基礎上挖潛或擴建,以擴大收容人數;已經撤銷和交出去的,應當恢復;沒有安置場所的,應根據需要積極籌辦。各省、市、自治區應切實幫助解決有關困難。

  五、加強上訪人員的接待和處理工作。各地要本着負責精神,認真落實黨的政策,關心群眾疾苦,及時妥善處理問題。要注意抓兩頭:一頭抓頂住不辦,不落實政策的重大案例;一頭抓無理取鬧的典型問題,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以免使這些人長期上訪,造成生活困難,流浪乞討。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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