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據中華書局呈請關於十進計數法,萬以上不用億兆兩字等情,應暫予照准一案,令仰轉飭各書坊遵照由 (民國20年教育部訓令)

爲據中華書局呈請關於十進計數法,萬以上不用億兆兩字等情,應暫予照准一案,令仰轉飭各書坊遵照由
作者:中華民國教育部 中華民國
1931年6月4日
原文電子版見政府公報資訊網。後續見《抄發國民參政會建議確定數位以萬萬為億案令仰注意並轉飭注意由 (民國33年國民政府訓令)》。參考《全國度量衡局擬定之「大數命名標準草案」案》。

教育部訓令 第九二八號 二十年六月四日

令各教育
爲據中華書局呈請關於十進計數法,萬以上不用億兆兩字等情,應暫予照准一案,令仰轉飭各書坊遵照由

案據中華書局呈稱:

  竊查中外十進計數法,在千以上之數目分節法,向不相同。中國分節法有二:其一.以十萬爲億,以百萬(卽十億)爲兆,似以個.十.百.千.萬.億.兆.等七位一位爲一節;其二.以萬萬爲億,萬億爲兆,其計算爲個.十.百.千.萬.十萬.百萬.千萬.億.十億.百億.千億.兆.十兆.百兆.千兆.以四位爲一節。世界通行之分節法,則以三位爲一節,至千而一易,故以萬爲十千,而百萬則另定一名爲Million,十萬萬爲Billion。現我國書籍中,關於千萬以上之數,往往有用億兆等名者,此所謂「億」,究指十萬言,抑指萬萬言;所謂「兆」,究指百萬言,抑指萬億言,均屬無從確定。今若採用七位一節制,則兆以上須另定一名,雖原有一「秭」字,而久已不見採用,似嫌生澀;若採用四位一節制,則雖屬整齊劃一,而與世界通行之三位一節制,不甚符合。今官廳會計統計之數字,均已一律採用三位一節制,而通常文字上,甚至學校之教科書內,仍有用億兆等名者。用數本欲求其確實而無游移,今一用「億」「兆」等字,則反增其不確實,實大悖數字之作用。屬局有鑒於此,此後編輯書籍,擬將有歧義之「億」「兆」兩字,捨去不用,所有萬以上之數目,卽在萬字以上,累冠數字:如十萬.百萬.千萬.萬萬.十萬萬………等;雖覺稍嫌累贅,而表示數目之計算,似較確實。惟是事關定製,屬局未敢擅專,是否有當?謹請鈞部鑒奪!如蒙認爲可行,則應否頒示全國以昭劃一之處,胥請藎裁;否則,擬請鈞部核示一種辦法,以資遵循。所有十進計數法,萬以上不用億.兆兩字,卽在萬字上冠用數字等緣由,是否可行,謹特呈請鈞部鑒核,批示祗遵。

等情;據此,除以「查關於十進計數法,所請萬以上擬不用億兆兩字,卽在萬字上冠用數字一節,不爲無見,在計數名詞未確定前,應暫予照准;至該局發行之各教科書中,如有已經採用億兆兩字者,應一律於再版時,遵據修正。除通令遵照,以昭劃一外,仰卽知照!」等語批示外,合行令仰轉飭該省各書坊遵照!此令。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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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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