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第二十章

第十九章權宜問題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五權宜及秩序問題 第二十章秩序問題
作者:孫中山
結論

  一百五十二節秩序問題之定義秩序問題與權宜問題之別者,在直接關係當議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備其進行之手續者。如言語離題,或動議不當其序,或論及個人,或破壞議法,皆其類也。主座亦有出乎範圍者,如按其所不當接之事,或不接其所當接之事。以上各種破壞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問題也。此問題除權宜問題之外,超出各順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節主座之職務維持秩序及議額,為主座第一之職務。此非獨指全體之風紀而已,各會員有破壞秩序及違背議法者,皆當糾正之。若主座於此稍有忽略,則會員當提出秩序問題。

  一百五十四節秩序問題之效力當秩序問題發生時,在議之各事皆為之間斷,至解決之後乃再復原。若會員在發言中而被擱止,則問題解決之後,彼仍復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決而為秩序範圍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對之者,則彼不能再事進行矣。

  秩序問題進行之道,一如權宜問題焉。當時機之至,會員不待正式請得地位,可直起而發言曰:「會長先生,我提出秩序問題。」遂被請述之,述畢則坐。主座當酌斷其問題為適當與否,日:「本主座以為此秩序問題發之適當(或發之不適當)。」此宣佈謂之為主座之判決,而問題以之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訴。惟此問題初不付討論,不呈表決,此其所以異於動議者也。

  因秩序問題為直接關於當議之事者,是故必須立提出於其事發生之時;倘事過情遷之後,則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節申訴若會員有不服主座之判決者,可起而申訴曰:「我將主座判決申訴於眾。」此申訴須有附和,如其無之,則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則此問題由主座之判決,而移歸於眾人之表決矣。其呈此問題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決,可否即為本會之定論?」討論隨之。對於此之討論,主座有優先權。彼可不必離座而發言,詳陳其判決之理由等等而後呈之表決,而宣佈之曰:「主座之判決成立。」或曰:「主座之判決打消。」隨事而異。此表決即為最終之決議而不能復議矣。由此觀之,一切事件,最終決議之權則在會眾,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議法家華氏之言曰:「申訴之權,為一切團體自由行動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則會長乃會場之公僕而不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節申訴表決之同數票前一成例,動議之表決得同數票者,則動議為之打消。但在申訴之案,得表決之同數票者,則效力適為相反:此乃維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則主座之判決,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為主座之判決,若無推翻之者則作為成立,而同數之表決票實為無效,則不能推翻主座之判決也。如此,則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維持其判決之成立者。茲定此為例如下:「對於申訴案之表決同數票,乃成全『主座之判決可否成立』之問題」。

  一百五十七節順序今復統括附屬動議之順序,列之如下: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散會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停止討論動議

  (六)延期動議

  (七)付委動議

  (八)修正動議

  (九)無期延期動議

  除此之外,更有他種事件,可於獨立動議在議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動議及分開議題之動議;舉發不足額之問題,規定表決法之動議;限制或申長討論時間之動議;定時停止討論之動議;定時散會及定時開會之動議;擱起規則之動議;暫作休息之動議。以上各動議,若發於需要之時,皆為合秩序,其順序在當前之獨立動議之前。

  一百五十八節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勵行會適會議之際,序及於新事件,隨生如下之行動:

  乙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動議於會期告終之日,本會舉一午餐會,以聯吾人友誼,想諸君必樂從也。」

  主座曰:「諸君聽著,有動議本會舉一午餐會於會期告終之日。」

  己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稱之為早膳?我動議修正刪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諸君聽著……」

  乙君曰:「會長先生,我歡納此議,我總求其有耳,如何稱謂所不計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納,而今之問題為當舉一早膳為會期之結束。」

  甲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對此議,因將必多所破費,我知會友中多有力不能勝者,願本會為城中獨一不以飲食為題之會!試觀彼之好古會、詩人會、棋客會等常設晚餐會,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請該會員進歸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題目之外,蓋批評他會之行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會長先生。我當勉而進於秩序,但我絕對反對此議!」

  丙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絕對贊成之!吾人總需多少交際性質之物,乃可聯絡會友感情,使之親切如一家焉。蓋把盞言歡,每生同氣之感,捨此則結會鮮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議將此問題擱置案上。我個人以為……」

  主座曰:「擱置之議,為不能討論者,是故該會員為越出秩序矣!諸君準備否?」

  寅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請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擱置之議不能討論,又問吾人準備否,按此則為請人討論矣!」

  主座曰:「此足見我會員大為省黨,但出之不甚妥貼耳。本主座所問『諸君準備否』,乃以機緣使散會動議或他秩序問題,順序在擱置動議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諸君準備否?諸君之贊成擱置動議者,請曰『可』!」續而宣佈曰:「此議打消。」

  戊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議延期此案之討議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議延期一星期,諸君準備否?」

  癸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議將此事付委。其委員會由……」

  戊君曰:「會長先生!我起秩序問題。付委之議此時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議中也。」

  主座曰:「此舉出之甚當。付委之議此時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議之順序在前也。諸君準備表決延期之議否?贊成者……」云云。宣佈:「此議打消。」

  癸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動議,其委員會由會長、理財、書記三人組織之。」

  主座曰:「諸君聽著,此動議,本主座當從而分開之。先呈付委動議,諸君預備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為吾人當在會中結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未先生述其問題。」

  未君曰:「最後之發言者未曾起立而稱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為之斷定此點舉得甚當。務望一切討論,必當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會長先生,我反對付委案,因過於假權與少數人也。」

  主座曰:「會眾當可訓其委員於被委之後。諸君預備否?」

  戊君寅君同時並起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議……」

  申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述其秩序之點。」

  申君曰:「會長先生!寅先生先成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遠,而主座不之覺也。彼豈不應先於戊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當斷定此秩序之點提之不適當。本主座見兩會員同時並起,而已以地位與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讓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則不欲讓之!會長先生,我動議……」

  申君曰:「我將主座之判決訴之於眾。」

  主座曰:「申先生訴主座之判決,今之問題,為主座之判決可否成立為會中之定論。(討論可隨之。)諸君贊成主座之判決者請曰『可』!」宣佈曰:「已得可決!主座之判決,成為確立。戊先生請復發言!所議問題為付委動議。」

  戊君曰:「我動議本會此時散會。」

  主座曰:「散會之議已提出。諸君贊成者……」云云。宣佈曰:「此議打消。諸君贊成付委動議者……」云云。宣佈曰:「此議打消。今本會欲再辦何事?」

  酉君曰:「會長先生!我見得本會有等會員專圖打消彼所不樂之議案,而毫不假以討論之餘地,有一發言者為達此目的幾於無所不至也。」

  戌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詳之!」

  戌君曰:「最後之發言者,侈言個人之事,殊出範圍!」

  主座曰:「此秩序之點,舉之適當。請酉先生就本題範圍!」

  酉君曰:「會長先生!我訴此判決!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則並未有毫釐違及秩序也。」

  主座曰:「申訴提出矣。主座之判決能成立否?贊成者……」云云。宣佈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決為合秩序,可繼續言之。」

  酉君曰:「我只欲重要問題能得公平之討論,而我以為……」

  亥君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動議散會。」

  主座曰:「有動議……」

  寅君曰:「我起秩序問題。」

  主座曰:「請詳之!」』

  寅君曰:「會員發言之地位,不能由散會動議奪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斷定此點提出甚當,而散會之議為違反秩序。酉先生請復言!」

  酉君曰:「我動議將全案由今天起延期兩星期。」

  卯君曰:「會長先生!我起秩序問題。吾人豈非已經表決不延期乎?豈第二之延期議在秩序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間之矣。第二延期議當合秩序也。諸君預備否?贊成者……」云云。宣佈曰:「此議通過。而舉一早膳會之問題,延期作為兩星期開會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會員到時當黽勉齊集,以得詳為討論為是。茲已次及散會時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會。」

  主座曰:「贊成者請曰『可』!」宣佈曰:「本會散會。至下星期此日午後二時半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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