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搬遷修復保護辦法

福州市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搬遷修復保護辦法
制定機關:福州市人民政府

鼓樓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經研究,現將《福州市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搬遷修復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搬遷修復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是指《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中確定的三坊七巷28處文物保護單位及131處古建築。

第三條 古建築內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行政辦公用房、廠房應當全部外遷,租賃古建築內直管公房和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房的承租戶應當全部搬遷。搬遷、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安置辦法按現行有關拆遷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條 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中產權明晰的私有房屋,產權人願意出資承擔修復費用的,可保留產權不變。由產權人與福州市三坊七巷保護修復工程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簽訂搬遷修復協議,在統一組織修復後,按照規劃功能和要求,繼續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產權明晰的私有房屋,產權人無經濟能力承擔修復費用的,產權人原則上搬離該房屋,按現行拆遷政策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條 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中產權雖然明晰但部分房屋長期由他人占有或租賃使用的私有房屋,產權人願意出資承擔使用人的搬遷補償費用以及修復費用,可保留產權不變。按照規劃功能和要求,繼續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產權人無經濟能力承擔使用人的搬遷補償費用以及修復費用的,產權人、使用人應搬離該房屋,對產權人按現行拆遷政策進行補償安置。

第六條 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中產權不明晰的房屋,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由管委會對產權不明晰房屋予以代管。其中原住戶符合申請經濟適用房及廉租房居住條件的,應優先予以保證。

第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修復工作原則上由管委會統一組織招投標確定施工隊伍和修復費用,嚴格按照規劃和建設部門批准的技術標準對房屋進行修復。街區內除房屋外的坊巷道路和市政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全部由管委會承擔。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經鑑定屬於D級的,實行強制性修復改造。

第八條 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築中擁有明晰的產權證明、自住自用、符合保護要求的私有房屋,產權人應在限定時間內向管委會申請修復。其中屬於9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8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11處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市政府掛牌保護單位的私有房屋,修復費用由產權人承擔60%,政府補貼40%;屬於131處古建築的私有房屋,修復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產權人願意出資修復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承擔的,可採取抵押部分產權的方式,由管委會協調相關銀行提供貸款,專項用於支付修復費用,貸款本息由產權人承擔。

第九條 產權人按規定出資對古建築進行修復保護的,享有《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的對該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對外開放門票收入的,可以享有門票收入分成的權利,門票分成具體的辦法由管委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所有古建築的產權人、承租人、使用人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妥善保護古建築。禁止違章搭蓋、私自拆除房屋及房屋構件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性使用古建築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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