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馬檢公刑訴[2009]142號起訴書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馬檢公刑訴[2009]142號

2009年10月15日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2009)馬刑初字第154號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范燕瓊,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楊真新區5號206單元,戶籍所在地建省南平市延平區馬坑7號綜合戶。2009年6月26日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社會公安秩序被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行政傳喚,同月27日因涉嫌誹謗罪被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09年7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游精佑,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向莆鐵路(福建)第二工程段副總指揮,住福州市馬尾區東方名郡11號樓1102室,戶籍所在地福州市晉安區前嶼東路77號鼓山苑小區鼓吉2座307單元。因涉嫌誹謗罪於2009年7月5日被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09年7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吳華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福清市融城鎮清展花園1#601室,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東張鎮先進村芹壽山46號,2002年6月13日因擾亂社會秩序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治安拘留(註:據說她為弟弟案件上訪而「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涉嫌誹謗罪於2009年7月1日被馬尾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09年7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於2009年9月18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三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2月11日晚,嚴曉玲被送往閩清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08年2月12日,嚴曉玲家屬向閩清縣公安局提出嚴曉玲系被人姦殺,並要求對嚴曉玲死因進行解剖檢驗。當天閩清縣公安局法醫對嚴曉玲屍體進行了解剖,並提取死者心血、陰道內容物、子宮及雙側輸卵管等體內器官後,分別送往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進一步的病理學、理化和生物物證檢驗。後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檢血液中未檢出毒物和送檢陰道內容物未見人精子」的結論,福建省公安廳作出「輸卵管妊娠並破裂」的病理診斷。閩清縣公安局根據上述鑑定,作出「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醫學鑑定結論,並將鑑定結論告知了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另案處理)。閩清縣公安局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並製作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林秀英。

林秀英對省、市、縣法醫檢驗結果極為不滿,多次到縣、市、省政府直至進京告發,要求嚴懲兇手,追究有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並企圖獲得政府的賠償。閩清縣公安局針對林秀英告發的事項,經認真調查核實後多次依法告知林秀英,其所控告的不是事實。但是林秀英仍然對告知內容不滿,繼續向相關部門上訪告發,並串通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故意捏造事實,與「參與」、「博訊」等境外網站勾聯,利用互聯網大肆炒作「嚴曉玲死亡」一事。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瓊在福州林秀英的兒子嚴方暫住處,聽林秀英、林愛德(另案處理)講述嚴曉玲死亡的相關情況,查看了嚴曉玲死亡的法醫鑑定和照片等材料。同時,林秀英、林愛德向被告人范燕瓊提供了一份上訪控告書,並告之其目的是「要求嚴懲兇手,追究有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獲得政府的賠償」。被告人范燕瓊查看了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關於嚴曉玲死亡的《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書》後,在馬尾區馬尾鎮快安50號江濱錦城秋實苑10棟203室陳煥輝(另案處理)住處用電腦撰寫了《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一文。同年6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范燕瓊夥同陳煥輝將打印好的文章帶到福州市協和醫院旁一家餐館內念給林秀英和林愛德聽,並告知要將文章發布到互聯網上,隨後被告人范燕瓊又在福州「睿鑫」複印店內將嚴曉玲的法醫鑑定和死亡彩色照片等材料掃描,通過電子郵箱發送到自己和陳仰東(另案處理)的電子郵箱中。當晚23時許,被告人范燕瓊在陳煥輝家中對該文章進行修改,捏造了「閩清縣醫院對面的縣文化館裡的『麗歌』KTV,系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宗穎與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夥同一個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志雄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手段牟取暴利」、「2007年農曆臘月28日晚,嚴曉玲被聶志雄等10多個同夥帶到一個名叫『台山』的別墅『過年』……」、「嚴曉玲早已被有執法權利背景的聶志雄等所控制」、「本人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這個女孩死的太慘太慘』、『連短褲、胸罩都沒穿』、『陰道口張開很大無法收縮』、『陰道內還有精液』、『至少五六個以上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聶志雄父親說嚴曉玲系遭8人輪姦致死」等情節,在文章未段,被告人范燕瓊呼籲「……為此,緊急報告國家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專案組進行徹查,立即拯救這些正處於警匪手中殘害的女孩,嚴懲這幫天良喪盡的警匪!」,並將該文加貼嚴曉玲的死亡照片後,發布到境外網站。被告人范燕瓊在「博訊」、「參與」等境外網站上,看到其《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的文章,但標題更改為《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帖子後,就下載該帖子並署名「吳青天」發給網友「純潔網絡」、陳仰東及其前夫林輝。

2009年6月26日上午5時許,被告人范燕瓊在連江縣坑園鎮前嶼村先進路35-3號黃聖齊住處接到林秀英電話,稱「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帶人到其家中嚇唬她」。被告人范燕瓊隨後就用黃聖齊家中電腦,杜撰了一篇題為《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的文章,後發送到境外網站和博訊網編輯蔡楚的郵箱。

200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凱迪網」看到了《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文章後,通過網絡QQ和電話與被告人吳華英、陳仰東等人聯繫,策劃給林秀英拍攝錄像並發布到互聯網上。隨後,被告人游精佑還電話聯繫李子山、郝剛等人,讓被告人吳華英負責去郝剛家拿攝像機,李子山負責拍攝錄像,陳仰東負責聯繫和接送林秀英。被告人游精佑怕林秀英的電話可能被監聽,讓陳仰東去買一部手機給林秀英,供專線聯繫。當天下午,陳仰東在協和醫院門口將購買的手機交給了林秀英,並接林秀英和林愛德到福州市台江區「心家泊」社區停車場等候游精佑。被告人游精佑和陳仰東約定去被告人游精佑在馬尾的家中給林秀英和林愛德拍制錄像。後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陳仰東、林愛德、林秀英等人在被告人游精佑家中大廳商量如何拍制錄像,被告人吳華英還要求將林秀英的控告狀、《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拍攝到錄像中。隨後,李子山在餐廳給林秀英和林愛德拍攝錄像時,被告人吳華英要求林愛德對林秀英德講述作出補充,並和陳仰東教唆林秀英和林愛德如何作出痛苦表情。在此期間,郝剛在互聯網上看到福州市有關部門關於嚴曉玲死亡的新聞發布會的內容後,即分別打電話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新聞發布會的內容與網絡文章內容出入很大,並提醒二人應慎重。錄像拍攝完畢,被告人吳華英還對嚴曉玲的照片、身份證進行拍照。晚飯後,被告人游精佑將攝像機和錄像帶交給郝剛,要郝剛幫忙剪輯後傳給他,被告人吳華英也提出傳給她一份,並將自己的電話號碼與郵箱告訴了林秀英、林愛德,要她們傳嚴曉玲的生活照給她。

2009年6月25日中午,林愛德在閩清縣林鋒端電腦店將三張嚴曉玲的照片掃描後通過QQ傳給了被告人吳華英,被告人吳華英又通過網絡傳給了郝剛,要求郝剛把這些照片編輯到視頻中。被告人游精佑也了解到了福州市有關部門關於嚴曉玲死亡事件的新聞發布會內容,並向網友諮詢了宮外孕問題。同年6月25日晚,郝剛將編輯好的視頻,通過QQ發給游精佑。同年6月26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游精佑將收到的視頻以「訴說」為標題發到「土豆網」上。同時還將視頻發送給了被告人吳華英及網友郭寶鋒(另案處理)、「老朋友」、「花木蘭」等多人,並要求這些網友協助他將視頻發布到互聯網上。被告人吳華英收到視頻後,通過網絡QQ郵箱將視頻轉發給「老虎廟」(張世和)、「大丈夫」(張建平)、「張輝」、「中國正義反腐」和「曾穎」等五人。郭寶鋒收到視頻後將視頻又發送到境外網址為www.tinypic.com的網站上。之後,該視頻又被冠以「嚴曉玲被輪姦致死,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等名,發布在「博訊」網等網站上。

自《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的文章和「嚴曉玲被輪姦致死,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的視頻在互聯網上發布後,被國內外多家網站轉載,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點擊和跟貼。福州市有關部門在互聯網上先後發現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所發布的文章和視頻後,高度重視,抽調大批人員成立專案組,一方面通過對參與嚴曉玲搶救過程的醫護人員、當時調查嚴曉玲死亡事件的民警、嚴曉玲死前接觸的人員重新進行調查,對嚴曉玲的死因重新進行認真細緻的核查,另一方面通過對「麗歌」KTV的股東與工作人員、聶志雄的親屬、閩清縣的群眾等大量人員進行調查訪問,對文章和視頻中所提及的「聶志雄等相關人員所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進行認真調查。經專案組認真核查後發現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所製作的文章和視頻都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無辜人員,意圖使聶志雄等人受刑事追究。特別嚴重的是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有關部門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真相,但是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仍然繼續製作視頻和文章發布到境內外互聯網上,繼續誣告、陷害聶志雄等人。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的行為卑鄙、手段惡劣,嚴重侵犯了文章中所提及公民的人身權利,使他們的名譽遭受到嚴重的損害,影響了他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嚴重干擾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並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供述和辯解(註:吳華英是零口供);

2、同案人林秀英、林愛德、陳煥輝、楊雪雲、陳仰東、郭寶鋒供述;

3、被害人林宗穎、塗義鏗、聶志雄陳述;

4、證人[2]

5、福建中證司法鑑定中心[2009]數鑒字第35號(2)、(3)、(4)、(7)證據固定鑑定檢驗報告;

6、網絡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光盤;

7、被告人戶籍證明,閩清縣公安局接警單、法醫鑑定、不予立案通知書、反饋報告、林秀英信訪材料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燕瓊捏造事實,編造文章發布互聯網,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在明知嚴曉玲死因的情況下,仍然用被告人范燕瓊撰寫的文章製作視頻並發布到互聯網,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潼

代理檢察員:林瑜

2009年10月15日

注釋 編輯

  1. 註:略去身份證號碼,下同。
  2. 共列有57個證人名單,略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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