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06(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07(2002)號決議
2002年5月3日安全理事會第452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08(200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決議,
還回顧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2/8),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武器和彈藥繼續源源不斷地從其他國家流入索馬里,破壞索馬里的和平與安全和爭取民族和解的政治努力,
歡迎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的主席即將於2002年6月訪問索馬里和該區域國家,並期待他提出這方面的報告,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為籌組專家團,設立一個由兩名成員組成、為期30天的專家小組,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動計劃,詳細說明為使專家團能就與違禁行為和改進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武器和軍事裝備禁運(以下稱為『軍火禁運』)的執行產生獨立情報所需的資源和專門知識,途徑包括:
- 調查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涵蓋通往索馬里的海、陸、空進路,特別是追查有可能透露違禁行為有關情報的任何來源,包括有關的國家、政府間組織和國際執法合作機構、非政府組織、金融機構和中介單位、其他經紀機構、民航公司和民航當局、過渡時期全國政府的成員、地方當局、政治領導人和傳統領袖、民間社會和企業界;
- 詳細列明相關專門知識領域內有關違禁行為和執行武器禁運各方面的情報;
- 在可能時,酌情在索馬里、索馬里的鄰國和其他國家進行實地研究;
- 通過審查國家海關和邊境管制制度等方式,評估該區域各國充分執行軍火禁運的能力;
- 就可以採取哪些實際步驟進一步加強軍火禁運的執行提出建議;
2. 委員會主席在收到專家小組報告兩星期內將報告轉交安全理事會審議;
3. 表示決心審查專家和委員會主席的調查結果並在2002年7月底之前採取進一步行動貫徹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2/8)和上文第1段;
4. 籲請所有國家和索馬里過渡時期全國政府和地方當局在委員會主席和專家小組根據本決議追查情報時給予充分合作,包括應委員會主席或專家小組的要求,便利他們訪問有關地點和行動者,允許他們充分接觸政府官員和記錄;
5. 促請委員會主席或專家小組接觸的所有其他個人和實體給予充分合作,提供有關情報和便利其調查,這包括政治領導人和傳統領袖、民間社會和企業界的成員、金融機構和中介單位、其他經紀機構、民航公司和民航當局、非政府組織、政府間組織和國際執法合作機構;
6. 委員會主席和專家小組,通過委員會,將上述當局和實體拒不合作的情況立即通報安理會;
7. 秘書長根據2002年3月28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積極努力,通過技術援助和與過渡時期全國政府、地方當局及傳統的民間和宗教領袖合作,加強索馬里各地的行政和司法能力,以促進監測和執行軍火禁運,並所有人道主義和發展方面的行動者通過其援助索馬里的方案,協調一致地促進和加強這一目標;
8. 所有國家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並在其後根據委員會確定的時間表,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確保充分和有效執行軍火禁運、並為配合安理會根據上文第3段採取的行動而實行的措施;
9.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向委員會提供與違反軍火禁運有關的所有現有情報;
10.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52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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