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謝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國書
致謝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國書 總統袁世凱 1913年5月2日 |
美利堅合眾國大總統閣下:
承認國書已由駐京貴國代表遞傳,其中親愛之盛意、歡迎之至誠,流露言表,足征貴國互相扶助之美德長存不衰,從此中美兩國七十年來之邦交益生光彩,本大總統以中華民國之名義敬此致謝。
共和政體於敝國雖屬創舉,然其精神之美備,而為貴國所代表者,敝國之民已熟知之。以此敝國政府之目的惟維持共和政體,完備行政機關,庶幾合國國民得永享其澤。對內則調和法律自由,以增進國家之利益、人民之幸福;對外則履行所有之義務,以保國際和平、列邦之睦誼。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二年五月二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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