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煥晶放火、盜竊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刑終82號刑事裁定書 莫煥晶放火、盜竊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莫煥晶,女,漢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於廣東省東莞市,高中文化,家政服務員,戶籍地東莞市××鎮××大街××××巷×號,暫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公寓×幢×單元××××室。2017年7月1日被逮捕。現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煥晶犯放火罪、盜竊罪一案,於2018年2月9日以(2017)浙01刑初12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莫煥晶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莫煥晶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8年6月4日以(2018)浙刑終8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一、放火、盜竊事實

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身負高額債務,並為躲避債務於2015年到浙江省、上海市等地打工。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公寓×幢×單元××××室被害人朱某(女,歿年34歲)、林某1夫婦家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某家的項鍊、手鐲、手錶等財物進行典當,得款189192元,至案發時,尚有價值198733元的財物未被贖回。莫煥晶另以在老家買房為藉口,向朱某借款114000元。上述錢款均被莫煥晶賭博揮霍。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莫煥晶使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了當晚盜竊朱某家積家牌手錶典當所得的37500元,為繼續籌集賭資,決定採取在朱某家中放火再幫助滅火的方式騙取朱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錢。22日2時至4時許,莫煥晶通過手機上網查詢「打火機自動爆炸」「沙發突然着火」「家裡窗簾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嗎」「火容易慢燃嗎」「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與放火有關的信息。4時55分許,莫煥晶在朱某家客廳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朱某及其子女林某2(被害人,男,歿年10歲)、林某3(被害人,女,歿年7歲)、林某4(被害人,男,歿年4歲)四人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室房屋、家具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其中,××××室精裝修、部分構件材料和××××室及該單元××××室、××××室幕牆的損失共計2577052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莫煥晶所住房間內提取的作案工具黑色打火機及贓物手錶、項鍊、手鐲等物證的照片,當票、贖當憑證、收款收據、質押擔保借款合同、證實被害人朱某、證人胡某和莫煥晶等人報警的報警記錄、證實莫煥晶負有高額債務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書證,證人陳某、楊某、吳某、黃某、麥某1、麥某2、張某等的證言,被害人林某1的陳述,DNA鑑定意見、屍體鑑定意見、價格鑑定意見、火災現場調查報告、消防調查報告,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微信聊天截圖、轉賬記錄截圖,證實莫煥晶案發前通過手機上網查詢與放火有關信息的手機檢驗報告、現場監控視頻、典當公司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莫煥晶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盜竊事實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莫煥晶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盜竊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路××××花園×幢××××室被害人徐某家的茅台酒2瓶,被發現後賠償錢款;多次盜竊上海市浦東新區×××路×弄×號樓×××被害人周某家的戒指、項鍊等財物進行典當,被發覺前贖回歸還;盜竊上海市××路×××弄×××號李某家同住保姆被害人汪某的現金6500元,被發現後退回錢款。

被告人莫煥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事實。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戒指、項鍊等物證的照片,當票複印件,證人麥某1、李某、王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徐某、周某、汪某的陳述,價格鑑定意見,證實被告人莫煥晶到案後主動交代盜竊事實的相關材料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莫煥晶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莫煥晶經預謀在高層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莫煥晶多次竊取他人巨額財物,但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莫煥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刑終82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莫煥晶以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舒明生

審判員  侯宏林

審判員  范冬明


(國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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