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 年 3 月 2 日 制定公布11條

中華民國 22 年 9 月 15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22 年 9 月 25 日公布1.國民政府第468號訓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57 年 11 月 8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57 年 11 月 22 日公布2.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72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74 年 1 月 8 日 修正第3至5, 12條
中華民國 74 年 1 月 18 日公布3.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0242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5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3810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3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4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523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增訂第10之1至10之3條
刪除第12條
修正第1, 4, 11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88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增訂第 10-1~10-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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