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人民政府協助開展減租退租運動的布告

贛州市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4月4日

為適應廣大農民當前的要求,部份解決農民的生產資料,以利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各 地區的農民已按中南軍政委員會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所頒布之減租退租條例,發動與組織了 廣泛的減租退租運動,這是合法的、應當的,本市人民有責任協助這一運動的開展。因此:

一、凡在本市居住而有土地出租之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公田、學田、祠堂、廟宇、 教會等,必須遵照減租條例,凡人民政府成立以來,應減而未減之租糧,根據二五減租將 應減之租糧如數歸還原佃戶,不得拖延,更不得違抗。

二、凡本市工商業者兼有土地出租者,亦應遵照上條規定,進行減租退租,但其工商 業部份則堅決給以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

三、為更有效的進行減租退租,防止少數壞人乘機搗亂,凡來本市催取減租租糧之農 民,各地區可選派代表,持區以上政府之介紹信來本府民政科,由本府民政科代向其土地 所有者催促歸還,不得隨便進城直接與其土地所有人交涉或搬弄物資等,違者除土地所有 人有權拒絕外,各分駐所有阻止之權。

特此布告,仰各知照,為要。

此布

市 長 朱 輪

一九五〇年四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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