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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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混淆誤認,該指控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玩家評論主要內容是「《迷你世界》抄襲《我的世界》」,但到底是抄襲侵權還是自由模仿,應由法院判決來定分止爭,故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玩家的評論影響的僅是迷你玩公司和《迷你世界》遊戲的商譽,而網易公司在本案中僅系受託維權,該些評論與網易公司無關,網易公司主張其商譽受損沒有法律依據。

迷你玩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駁回網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關於兩款遊戲相似性比對的事實認定存在重大錯誤。1.遊戲元素相似性比對情況及獨創性判斷。(1)關於合成規則比對,分為六種情形:①來自於第三方網頁,沒有相應遊戲畫面依據;②合成材料的種類和擺放位置均不同;③合成材料種類整體組合不同,僅部分種類相同,但相同種類材料的數量和擺放位置均不同;④合成材料種類整體組合不同,僅部分種類相同,且相同種類材料的數量相同;⑤合成材料種類相同,但合成材料的數量和擺放位置均不同;⑥合成材料的種類和數量均相同。經比對,情形①認定相似沒有事實依據;情形②實際上不相似;情形③和④合成材料種類整體組合不同,應認定不相似;情形⑤和⑥合成材料均來自於現實物品,且發揮的是其常規功能,故單個或兩個簡單組合無獨創性。(2)關於合成物品功能比對,分為三種情形:①來自於第三方網頁,沒有相應遊戲畫面依據;②遊戲畫面未能體現合成物品功能,導致無法比對;③合成物品功能相同或相似。迷你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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