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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公司關於《我的世界》遊戲動態畫面不構成類電作品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二、網易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原告

(一)關於《我的世界》遊戲的著作權人

根據網易公司提交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包括移動版)軟件的著作權人,並聲明《我的世界》遊戲已於 2010 年 12 月創造完成並發表,移動版也於 2011 年 8 月創作完成並發表,在無相反證明的情況下,著作權登記證書足以證明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包括移動版)軟件的著作權人。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與 Mojang AB 公司於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共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聲明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與Mojang AB 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的開發者,並對遊戲版本的更迭進行了說明;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與 Mojang AB 公司於 2019 年 9 月 10 日共同出具的《授權確認函》中聲明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與 Mojang AB 公司是依據瑞典法律成立並存續的關聯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的著作權人。《進口網絡遊戲產品批准單》顯示《我的世界》遊戲的版權提供單位為 Mojang AB 公司。因此,雖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僅登記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及移動版遊戲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但根據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與 Mojang AB 兩公司地址相同、特別授權簽字人相同,並綜合兩公司共同出具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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