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行業標準

本作品來自具強制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2018年1月1日以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七條之規定公布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及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行業標準,屬於公有領域文件。

  • 1988年12月29日通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第50號)認為,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具強制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不適用著作權保護。
  • 但權司[1999]第50號也表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2017年11月4日修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所以,若無相反證據,2018年1月1日及以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受到著作權保護。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行業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2018年以後發布或仍繼續生效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及相關強制性標準化文件,屬於公有領域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規定,「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醫藥衛生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安全生產、公安、稅務標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軍工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尚無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
  • 疾病預防控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行業標準屬於衛生行業標準。……疾病預防控制標準按實施性質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公眾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指出,「但在有些情況下,推薦性標準的效力會發生轉化,必須執行:(1)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因此,2018年以後發布且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的推薦性標準,也具有與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對應的強制約束力,屬於公有領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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