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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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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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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三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七十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七十三條:聯邦和州法律的管轄範圍
在行使本憲法賦予的立法權時——
(a)國會可以為聯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區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聯邦內外生效;
[1]
(b)一個州的立法機構可以為該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區制定法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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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不曾修改)
↑
見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