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工廠組織條例 (民國20年)

兵工廠組織條例 (民國18年) 兵工廠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0年6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7月6日
公布於民國20年7月6日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5 日 制定28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28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第一條

  兵工廠直隸於軍政部兵工署,製造陸、海、空軍軍用各種兵器、彈藥、器具及材料。

第二條

  兵工廠設廠長一人,綜理全廠事務;有必要時得設副廠長一人,輔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三條

  兵工廠置左列各處、科及教育委員會:
  一、總務處。
  二、審計科。
  三、工務處。
  四、審檢處。

第四條

  兵工廠設副官二人至四人。

第五條

  總務處酌設文書、會計、庶務、購料、醫務各課及軍械庫、警衛隊。

第六條

  總務處各課、庫、隊之職掌如左:
  一、文書課掌理撰繕文書,收發、保管各種文件及典守印信事項。
  二、會計課掌理金錢出納,辦理預算、決算及編製報銷清冊事項。
  三、庶務課掌理購置廠中辦公用品、器具,保管房產及其他一切雜務。
  四、購料課掌理購買各製造廠所需物料。但大批物料由兵工署兵工材料購買委員會購置者,不在此限。
  五、醫務課掌理診治職員、工人疾病,及廠內一切衛生設備之籌畫事項。
  六、軍械庫掌理軍械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七、警衛隊掌理稽查、警備及消防等事項。

第七條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督率所屬課、庫、隊各職員辦理處務。

第八條

  文書、會計、庶務、購料、醫務各課,設課長一人,課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各本課事務;軍械庫設庫長一人,庫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庫務;警衛隊之編制,由各廠長擬定,呈請兵工署長轉呈軍政部核定之。

第九條

  審計科掌理審核全廠預算、決算及各處、課、庫、隊領款單據、報銷清冊及點查廠中購入物料之數量,並一切統計事項。

第十條

  審計科設科長一人;科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本科專務。

第十一條

  工務處設圖案室、物料庫、製造廠、動力廠。

第十二條

  工務處所屬室、庫、廠之職掌如左:
  一、圖案室掌理設計及繪製圖樣事項。
  二、物料庫掌理各製造廠所用材料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各製造廠分任製造工作。
  四、動力廠掌理各製造廠之動力事項。

第十三條

  工務處設處長一人,處員、技術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

第十四條

  工務處長督率本處職員辦理處務,並督率所屬室、庫、廠各職員,指導各廠從事製造改良出品。

第十五條

  圖案室設主任一人、技術員、繪圖員各若干人,辦理室內一切事務;物料庫設庫長一人,庫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庫務;製造廠及動力廠各設主任一人,技術員、廠員各若干人,辦理各該廠事務。

第十六條

  審檢處設兵器及材料二試驗室。

第十七條

  審檢處各試驗室之職掌如左:
  一、兵器試驗室,試驗各種兵器及檢查全廠出品。
  二、材料試驗室,試驗各種材料及檢驗全廠購用物料。

第十八條

  審檢處設處長一人,處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

第十九條

  審檢處長督率本處及各試驗室之職員,辦理處務從事試驗。

第二十條

  試驗室各設主任一人,技術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各室事務。

第二十一條

  教育委員會由廠長指定委員若干人組織之,以廠長為委員長。

第二十二條

  教育委員會掌理全廠之工人教育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廠長、副廠長簡任;處長簡任或薦任;主任、科長、課長薦任;技術員、各處處員、隊長、庫長薦任或委任;科員、課員、廠員、庫員委任;司事、司書委任或雇用。

第二十四條

  工務處長、審檢處長、各技術員、各廠主任、高級廠員,非有兵工學識及專門技術者,不得任用。

第二十五條

  兵工廠員額,視其廠之規模大小,廠務繁簡,由各廠長擬定,呈請兵工署長轉呈軍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六條

  兵工廠辦事細則,由各廠長擬定,呈請兵工署長轉呈軍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兵工廠各級職員,兵工署得隨時呈請調任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軍政部兵工署兵工廠編制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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