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者所痛,仇者所快!”

“親者所痛,仇者所快!”
作者:胡適

  当民国二十二年冬天,福建的“人民革命政府”发难时,他们提出的主要口号是“讨蒋,推翻国民党,建立生产人民政权”。他们通电给胡汉民先生们,要求两广领袖的赞助。但胡汉民先生们的回电却责备他们“尽丧所守”,“必将为亲者所痛,仇者所快”。

  现在胡汉民先生的尸体方寒,而两广的军事异动已在“抗日”的招牌之下实现了!据最近的电讯,桂军已到祁阳,粤军已到郴州;又有粤军第三军由寻邬筠门入赣,第三师由饶平大浦入闽之说。衡州以南的中央部队都已奉命向北撤退。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已有电请两广将领严戒所部自由行动,并已决定在一个月内召开二中全会。蒋介石院长也有长电给陈济棠先生,请他“严饬两粤所有北进部队即日停止行进”。全国的舆论对于两广的军事行动,都表示很大的焦虑,都怕万一在这一个万分严重的国难局势之下,抗敌救国的美名真成了掀动内战的烟幕弹,那就真要“为亲者所痛,仇者所快”了。

  我们站在国家的立场,要正告两广的领袖诸公:在这个强邻威胁猛进的局势之下,无论什么金字招牌,都不能减轻掀动内战的大责任;无论怎样好听的口号,都不能赎破裂国家危害民族生存的大罪恶。抗敌救国的第一个条件是要在一个统一的政府之下造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国中无数往日反对国民党或反对南京政府的人,自从九一八之后,深知统一的必要,都不惜抛弃成见,捐除嫌隙,站在国家的立场来拥护政府。这是时势所要求,国难所命令,稍有常识的人都不能不如此做。凡不如此做的,必然要堕入外人的诱惑,认意气为真理,视私怨重于国家民族,逐渐投到对方的怀抱里去,自陷于危害国家的大罪恶而不自知!

  当九一八事件之后,国联的李顿调查团报告书发表之前,我们的邻国天天向世界宣传:“中国是一个无组织的国家,不配享受现代国家的待遇。”三年以来,这种喊声渐渐的听不见了,因为没有人肯信了。这三四年的努力,中国的政府渐渐像个样子了,渐渐有组织了,能在很短时期中做到不少的现代建设了,能造成一点国防的军备了。总而言之,这三四年来,中国渐渐像个现代统一国家的样子了。

  中国在一个统一的政府之下造成一个统一的国家:这是我们的对方最不愿意的,最妬忌的,最必需用全力破坏的。所以这三年以来,“友邦”的策略全注意在一个方向,就是敌视中央政府,勾结地方的割据政权,减削中央政府的能力,破坏中国的统一。华北的局面,去年六月的事件,十一月以后的自治的运动,冀东的独立,察东的进逼,内蒙的独立酝酿,走私的猖獗,——凡此种种,都只是这一个策略的表现。

  “友邦”的策略是路人皆知的:凡可以统一中国的政府必须打倒。这种政策不自今日始。我们试读梁任公的《从军日记》,看他民国五年南下入桂发难讨袁世凯的经过,就知道他的行动全靠某国军人“以全力相助”,才能到达海防,由海防入桂境。任公在家书里详述此事,说某国人“殊可感也”。及今思之,某国人何恶于袁世凯?何爱于梁任公?梁任公讨袁,我们应该赞叹。然而梁任公、蔡松坡、陆荣廷倒袁的运动居然能得着某国人“以全力相助”,我们不应该深思猛省吗?

  我们在今日必须彻底觉悟:局部的抗敌旗帜,是不能损失对方一丝一毫的,是对方绝不畏忌的。对方所忌的是一个沉着的,埋头苦干的有力政府。在我们的心目中,南京政府离我们理想中的政府还不知几千里远。然而这个政府久已是我们友邦的“眼中之钉”了。所以在今日一切割据的倾向,一切离心力的运动,一切分裂的行动,都是自毁我国家一致对外的能力,都是民族自杀的死路,都是“亲者所痛,仇者所快”。

  最后,我们当然期望中央政府用最大的忍耐,最开诚布公的态度,最和平的方法,来应付这个很不幸的变局。中央部队在湖南的北退,是全国国民都颂赞的态度。我们希望闽赣两省的中央部队也都有同样的退让。我们希望南粤的领袖到了今日应该彻底明白全国舆论的趋向了。招牌虽好,都不够掩护分裂国家发动内战的大罪恶。悬崖勒马,还可以自赎于国人,见谅于舆论。不然,十九路军的英名,因枪尖对外得来,一旦枪尖向内,就都扫地以尽,最可以作两粤领袖的前车之鉴!

  近日天津某报社论有“无条件的反对内战”之说,其要点是:

  用抗外的题目与中央发生内争者,我们不能同情。……时到今日,“统一”两字亦不是内战的好题目。……对外守土与对内统一,倘不能同时并举,政府应放弃对内统一,从事对外守土。……根据这两点,我们是无条件反对内战。

  这种逻辑,我们不能了解。我们反对内战,也反对用统一的招牌来起内战。但我们不反对一个中央政府用全力戡定叛乱。殷汝耕背叛中央,中央应该明令宋哲元讨伐。如果华北将来有某一省背叛国家,我们当然主张中央政府明令讨伐。今日两粤的将领如果不明了全国舆论的向背,如果他们真要掮着抗外的题目作推翻中央政府的叛乱行为,我们当然应该主张中央明令讨伐。

  二十五,六,十一日下午

  (原载1936年6月14日天津《大公报》星期论文,又载1936年6月21日《独立评论》第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