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北南关系发展与和平繁荣的宣言

(重定向自“10·4”宣言
南北共同宣言 争取北南关系发展与和平繁荣的宣言
主体96年10月4日
2007年10月4日于平壤直辖市
发布机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譯者:Naenara
为实现半岛和平、繁荣和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争取北南关系发展与和平繁荣的宣言

编辑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日和大韩民国总统卢武铉之间达成的协议,自2007年10月2日至4日卢武铉总统前来平壤进行访问。

访问期间举行了历史性会晤和会谈。

在会晤和会谈中双方重新确认6·15共同宣言精神,就发展北南关系、维护朝鲜半岛和平、实现民族共同繁荣与统一所需的各项问题,开诚布公地进行了协商。

双方表示确信,只要我们民族戮力同心,就能开创民族繁荣的时代、自主统一的新时代,并在6·15共同宣言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北南关系发表如下宣言:


1. 北南双方将坚持6·15共同宣言并积极加以实现。

北南双方达成协议,本着“由我们民族自己”的精神,自主地解决统一问题,重视民族的尊严和利益,并按照这一方向去解决一切问题。

北南双方决定,反映坚定不移地履行6·15共同宣言的意志,谋求纪念6月15日的方案。

2. 北南双方达成协议,超越思想和制度的差别,使北南关系切实转变成相互尊重和信赖的关系。

北南双方决定,互不干涉内部问题,解决北南关系问题使之符合于实现和解、合作和统一。

北南双方决定,为使北南关系发展趋于统一,各方整顿自己的法律性、制度性装置。

北南双方决定,为根据民族的愿望解决扩大和发展北南关系的问题,积极推进双方国会等各部门之间的对话和接触。

3. 北南双方达成协议,为了终止军事敌对关系,在朝鲜半岛缓和紧张局势、维护和平将紧密合作。

北南双方决定,互不仇视、缓和军事紧张局势,把一切纠纷问题通过对话和协商加以解决。

北南双方决定,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在朝鲜半岛发生,严格遵守互不侵犯的义务。

北南双方决定,为防止在西海上发生偶发性冲突,于今年11月在平壤召开北方的人民武力部长和南方的国防部长官之间的会谈,协商划定共同捕捞水域、把这一水域变为和平水域的方案、对各种合作事宜的军事保证等构建军事上信赖的措施。

4. 北南双方就终止现停战体制、构建持久和平体制取得了共识,决定为推进与其有直接关系的三方或四方首脑在朝鲜半岛举行会晤并发表终止战争的宣言问题进行合作。

北南双方决定,为解决朝鲜半岛的核问题,共同做出努力,使六方会谈发表的“9·19共同声明”和“2·13协议”顺利履行。

5. 北南双方达成协议,为协调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共同繁荣,本着谋求共利共荣、互通有无的原则活跃经济合作,并把它持续加以扩大和发展。

北南双方决定,提倡经济合作投资,积极推进经济基础建设和资源开发,根据民族内部合作事宜的特点优先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和特惠。

北南双方决定,划定包括海州地区及其周边海域的“西海和平合作特区”,积极推进划定共同捕捞区与和平水域、建设经济特区与活跃利用海州港、民用船只通过海州港直航线、共同利用临津江河口等。

北南双方决定,在短暂时间内完成开城工业区第一阶段工程,着手进行第二阶段开发,开始汶山至凤洞之间的铁路货物运输,早日采取完善通行、通信、通关问题等各项制度性保障措施。

北南双方决定,为共同利用开城至新义州铁路、开城至平壤高速公路,进行协商和推进其改建及补修问题。

北南双方决定,在安边和南浦建设造船合作区,在农业、卫生、环保等各领域进行合作。

北南双方决定,为了顺利推进北南经济合作,将现在的“北南经济合作推进委员会”升格为副总理级“北南经济合作共同委员会”。

6. 北南双方达成协议,为了弘扬我们民族的悠久历史和优秀文化,在历史、语言、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社会文化领域发展交流与合作。

北南双方决定,进行白头山观光,为此开辟白头山--首尔直达航路。

北南双方决定,北南拉拉队第一次利用西海线列车去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

7. 北南双方达成协议,积极推进人道主义合作工作。

北南双方决定,扩大离散家属及亲属会面范围,推进视频书信交换工作。

为此,金刚山会面室竣工后,双方选派常驻代表,定期举行离散家属及亲属会面。

北南双方决定,当发生自然灾害等灾害时,本着同胞友爱、人道主义、相扶相助的原则积极进行合作。

8. 北南双方达成协议,为了在国际舞台上维护民族的利益与旅外同胞的权益,加强合作。

为了履行这一宣言,北南双方决定,举行北南总理会谈,并在今年11月在首尔举行第一次会议。

北南双方决定,为发展北南关系,北南首脑经常会面协商悬案问题。

2007年10月4日 平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长 金正日
大韩民国总统 卢武铉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译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