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的宣言

南北共同宣言 爭取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的宣言
主體96年10月4日
2007年10月4日於平壤直轄市
發布機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大韓民國政府
譯者:Naenara
為實現半島和平、繁榮和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爭取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的宣言

編輯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金正日和大韓民國總統盧武鉉之間達成的協議,自2007年10月2日至4日盧武鉉總統前來平壤進行訪問。

訪問期間舉行了歷史性會晤和會談。

在會晤和會談中雙方重新確認6·15共同宣言精神,就發展北南關係、維護朝鮮半島和平、實現民族共同繁榮與統一所需的各項問題,開誠布公地進行了協商。

雙方表示確信,只要我們民族戮力同心,就能開創民族繁榮的時代、自主統一的新時代,並在6·15共同宣言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擴大和發展北南關係發表如下宣言:


1. 北南雙方將堅持6·15共同宣言並積極加以實現。

北南雙方達成協議,本着「由我們民族自己」的精神,自主地解決統一問題,重視民族的尊嚴和利益,並按照這一方向去解決一切問題。

北南雙方決定,反映堅定不移地履行6·15共同宣言的意志,謀求紀念6月15日的方案。

2. 北南雙方達成協議,超越思想和制度的差別,使北南關係切實轉變成相互尊重和信賴的關係。

北南雙方決定,互不干涉內部問題,解決北南關係問題使之符合於實現和解、合作和統一。

北南雙方決定,為使北南關係發展趨於統一,各方整頓自己的法律性、制度性裝置。

北南雙方決定,為根據民族的願望解決擴大和發展北南關係的問題,積極推進雙方國會等各部門之間的對話和接觸。

3. 北南雙方達成協議,為了終止軍事敵對關係,在朝鮮半島緩和緊張局勢、維護和平將緊密合作。

北南雙方決定,互不仇視、緩和軍事緊張局勢,把一切糾紛問題通過對話和協商加以解決。

北南雙方決定,反對任何形式的戰爭在朝鮮半島發生,嚴格遵守互不侵犯的義務。

北南雙方決定,為防止在西海上發生偶發性衝突,於今年11月在平壤召開北方的人民武力部長和南方的國防部長官之間的會談,協商劃定共同捕撈水域、把這一水域變為和平水域的方案、對各種合作事宜的軍事保證等構建軍事上信賴的措施。

4. 北南雙方就終止現停戰體制、構建持久和平體製取得了共識,決定為推進與其有直接關係的三方或四方首腦在朝鮮半島舉行會晤並發表終止戰爭的宣言問題進行合作。

北南雙方決定,為解決朝鮮半島的核問題,共同做出努力,使六方會談發表的「9·19共同聲明」和「2·13協議」順利履行。

5. 北南雙方達成協議,為協調發展民族經濟、實現共同繁榮,本着謀求共利共榮、互通有無的原則活躍經濟合作,並把它持續加以擴大和發展。

北南雙方決定,提倡經濟合作投資,積極推進經濟基礎建設和資源開發,根據民族內部合作事宜的特點優先提供各種優惠條件和特惠。

北南雙方決定,劃定包括海州地區及其周邊海域的「西海和平合作特區」,積極推進劃定共同捕撈區與和平水域、建設經濟特區與活躍利用海州港、民用船隻通過海州港直航線、共同利用臨津江河口等。

北南雙方決定,在短暫時間內完成開城工業區第一階段工程,着手進行第二階段開發,開始汶山至鳳洞之間的鐵路貨物運輸,早日採取完善通行、通信、通關問題等各項制度性保障措施。

北南雙方決定,為共同利用開城至新義州鐵路、開城至平壤高速公路,進行協商和推進其改建及補修問題。

北南雙方決定,在安邊和南浦建設造船合作區,在農業、衛生、環保等各領域進行合作。

北南雙方決定,為了順利推進北南經濟合作,將現在的「北南經濟合作推進委員會」升格為副總理級「北南經濟合作共同委員會」。

6. 北南雙方達成協議,為了弘揚我們民族的悠久歷史和優秀文化,在歷史、語言、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社會文化領域發展交流與合作。

北南雙方決定,進行白頭山觀光,為此開闢白頭山--首爾直達航路。

北南雙方決定,北南拉拉隊第一次利用西海線列車去參加2008年北京奧運會。

7. 北南雙方達成協議,積極推進人道主義合作工作。

北南雙方決定,擴大離散家屬及親屬會面範圍,推進視頻書信交換工作。

為此,金剛山會面室竣工後,雙方選派常駐代表,定期舉行離散家屬及親屬會面。

北南雙方決定,當發生自然災害等災害時,本着同胞友愛、人道主義、相扶相助的原則積極進行合作。

8. 北南雙方達成協議,為了在國際舞台上維護民族的利益與旅外同胞的權益,加強合作。

為了履行這一宣言,北南雙方決定,舉行北南總理會談,並在今年11月在首爾舉行第一次會議。

北南雙方決定,為發展北南關係,北南首腦經常會面協商懸案問題。

2007年10月4日 平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長 金正日
大韓民國總統 盧武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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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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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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