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 |
2022年11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1] |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银保监会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国内外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
编辑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6章52条,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增加相关调查权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立了银保监会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确定了监管目标和原则,界定了监管对象和范围,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是银保监会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基本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一部专门的监管法,体现了我国建立完善专业化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实践需要,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专业性,其颁布实施为推进银行业稳健运行、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同时,能够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其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符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国际监管标准,是建立审慎监管规则体系的法律基础,是银保监会独立履职、依法监管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早期干预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处置工具等突出问题。三是金融违法成本偏低。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质效。
二、基本原则
编辑本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结和巩固近年来银行业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着力解决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我国银行业监管和发展提供法治支撑。修改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坚持与时俱进,弥补制度短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充分考虑未来一段时期银行业改革发展及监管面临的形势任务,从立法、执法等层面破解可能遇到的瓶颈问题,为推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总结监管经验和实践成果,将成熟做法和重要规范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有立法必要性的,先作出原则性规定,为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依法监管预留制度空间。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体现和巩固银保监会“放管服”改革工作成果,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管权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四是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最新标准和良好做法,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成果,不断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
三、主要修改内容
编辑(一)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
一是加强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二是增加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勤勉尽责义务,授权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其报送信息资料。三是增加域外适用条款。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增加域外适用条款,明确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规则。
(二)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
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三)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一是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二是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三是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四)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一是总结简政放权成果,明确许可条件、项目和时限等。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增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监管目标。增加监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评估的规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支持。三是加强履职保障,强化监管问责,树立依法履职、从严监管、精于监管的工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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