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11月 |
2022年11月1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1] |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提升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銀保監會持續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論證、總結國內外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說明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
編輯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共6章52條,於2004年2月實施,2006年進行過一次修改,增加相關調查權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保監會的法定地位和職責,確定了監管目標和原則,界定了監管對象和範圍,明確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是銀保監會履行銀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基本法律依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作為一部專門的監管法,體現了我國建立完善專業化銀行業監管體系的實踐需要,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專業性,其頒布實施為推進銀行業穩健運行、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立足中國國情的同時,能夠充分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其立法體例和具體內容符合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國際監管標準,是建立審慎監管規則體系的法律基礎,是銀保監會獨立履職、依法監管的重要保障。
近年來,隨着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創新的不斷深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部分規定相對滯後,某些重要領域存在空白,難以滿足監管實踐的需要。一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力度不夠,事中監管、事後懲戒依據不足。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存在早期干預機制不完善、缺少有效處置工具等突出問題。三是金融違法成本偏低。銀行業違法違規活動日益複雜,現行法律責任覆蓋面有限,處罰力度不足,調查手段較為單一。因此,有必要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修改,進一步豐富監管手段,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質效。
二、基本原則
編輯本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總結和鞏固近年來銀行業監管經驗和改革成果,着力解決銀行業監管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為我國銀行業監管和發展提供法治支撐。修改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幾點原則:
一是堅持與時俱進,彌補制度短板。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適應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充分考慮未來一段時期銀行業改革發展及監管面臨的形勢任務,從立法、執法等層面破解可能遇到的瓶頸問題,為推進銀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支撐。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工作重點。總結監管經驗和實踐成果,將成熟做法和重要規範及時上升為法律規定。對於實踐經驗尚不成熟又有立法必要性的,先作出原則性規定,為銀行業改革發展和依法監管預留制度空間。
三是堅持依法行政,推進簡政放權。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體現和鞏固銀保監會「放管服」改革工作成果,確保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監管權力。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四是堅持立足國情,借鑑國際經驗。立足我國銀行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借鑑國際銀行業監管最新標準和良好做法,尤其是金融危機後國際銀行業監管改革成果,不斷完善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
三、主要修改內容
編輯(一)完善制度建設,實現監管全覆蓋
一是加強股東監管。將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建立事前准入審批、事中持續監管、事後處置處罰的全流程監管制度。二是增加對銀行業第三方機構的監管授權。明確勤勉盡責義務,授權監管機關有權要求其報送信息資料。三是增加域外適用條款。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健全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增加域外適用條款,明確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規則。
(二)健全處置機制,提升風險識控前瞻性
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從日常監管、早期干預、接管和破產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強處置工作前瞻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監管強制措施。新增限制風險資產規模、調整監管指標要求等措施,提高現行條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預機制。增加機構建立恢復和處置計劃規定,增加早期干預措施,提高處置主動性和市場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場退出機制。明確接管組的法律地位,細化接管組的法定職責,增加具體接管措施,做好接管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
(三)加大監管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一是完善審慎監管規則,加強行為監管,覆蓋公司治理、業務營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二是增加從業人員的監管規定和罰則,解決人員單罰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三是提高違法成本。擴大法律責任覆蓋面,提高罰款幅度。銜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罰沒並舉,強化震懾效果。
(四)提升監管能力,落實法治政府建設要求
一是總結簡政放權成果,明確許可條件、項目和時限等。二是完善監管體系建設。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求,增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監管目標。增加監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審計、評估的規定,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支持。三是加強履職保障,強化監管問責,樹立依法履職、從嚴監管、精於監管的工作導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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