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主要)第二號修正規則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主要)第二號修正規則 制定机关: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會同行政局 有效期:1958年7月8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制定。錄自華僑日報1959年《香港年鑑》。 |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主要)第二號修正規則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本)
七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主要)第二號修正規則。
二、一九四九年甲第七七號公佈之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五十條甲(六)項之後增入下文(六甲)項——
(六甲)凡依本條(一)、(二)或(三)項之規定頒發指令時,奉行總督命令之人,得逕登船隻、飛機或車輛,予以搜查,其在船機或車上羈留之人,得並加以檢查,曁將所獲物品查抄之。但依本項規定檢查婦女,須由女性人員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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