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主要)第二号修正规则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主要)第二号修正规则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会同行政局 有效期:1958年7月8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59年《香港年鉴》。 |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主要)第二号修正规则
(转载政府公报中文本)
七月八日政务会书记官布告,总督在政务会执行第二四一章紧急措施条例第二条所授权制立下开规则。
一、本规则定名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主要)第二号修正规则。
二、一九四九年甲第七七号公布之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五十条甲(六)项之后增入下文(六甲)项——
(六甲)凡依本条(一)、(二)或(三)项之规定颁发指令时,奉行总督命令之人,得迳登船只、飞机或车辆,予以搜查,其在船机或车上羁留之人,得并加以检查,曁将所获物品查抄之。但依本项规定检查妇女,须由女性人员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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